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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知识产权运用促进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4-22

贵州省知识产权运用促进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专利法》《商标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暂行管理规定》、《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并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重点产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从省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的资金。

第三条资助资金的使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坚持“效益优先、注重质量、重点支持、兼顾公平、事后资助、总量控制”的原则,重点聚焦全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等,重点支持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促进转化运用的项目。

第四条资助资金的资助对象为贵州省行政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内的自然人。

第五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公告、拨付;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资助范围、基本条件及申报时间

第六条资助范围包括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一)一般资助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

2.国内发明专利维持;

3.国(境)外知识产权受理、授权确权;

4.地理标志确权、授权;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

6.植物新品种授权。

(二)专项资助。

1.知识产权运用项目资助。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

2.知识产权服务项目资助。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执业专利代理师等。

3.其他专项资助。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或园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贵州省优势企业、高价值专利、县域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促进、地理标志示范区创建以及省委、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申请资助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明确;

(二)资助对象近三年内无失信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

(三)资助对象实际经营地址应和营业执照地址相符;

(四)资助对象之前未获得过相关资助;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资助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资助申请表;

2.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材料;

3.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4.证明可以获得资助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5.资助对象之前未获得过相关资助的承诺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九条资助申报时间为每年元月1日—20日、7月1日—20日,全年共资助两次,分别于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完成资助拨付。

第十条申请一般资助的知识产权不包括通过转让获得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的,只能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

第三章一般资助标准和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一般资助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

(二)国(境)外申请受理和确权授权的知识产权资助标准

1.向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申请并获得确权、授权的知识产权,每件资助5000元;

2.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向国外申请知识产权进入受理阶段的,每项资助5000元;获得确权、授权的,每件再资助1万元,每件知识产权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申请国外知识产权受理的,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确权、授权的,每件再资助1万元;

(三)对授权中国发明专利维持1-6年的年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

(四)其他知识产权资助标准

1.对地理标志确权、授权的,每个一次性资助2万元;

2.对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

3.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元。

第十二条资助办理

(一)申报

1.资助对象应当自授(确)权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资助事项,资助对象逾期未提交资助申请的,视为放弃;

2.资助对象办理资助可以登陆“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zwfw.guizhou.gov.cn),选择“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进行网上申报,或者直接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纸质件;进行网上申报的,审核通过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纸质件以邮寄或窗口递交方式报送至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服务窗口,逾期不报,视为放弃申请资助。

(二)审核。省知识产权局定期对申请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审核时如果对申请材料有疑问,可以要求资助对象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资助对象逾期不提供的,资助申请审核不予通过。

(三)公告。经审核通过的资助名单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amr.guizhou.gov.cn)进行公告。

(四)资金拨付。资助对象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收款收据和银行开户许可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资助。

第四章专项资助的标准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专项资助标准

(一)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资助对象,通过相关管理体系首次认证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二)知识产权运用转化

1.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保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资助3000元。

2.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

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资助,每个资助对象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每个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的价值评估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三)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1.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贵州设立满3年、拥有2名以上(含2名)在贵州省备案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上年度代理贵州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150件以上并且发明专利授权5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

(2)外省在贵州设立满3年、拥有2名以上(含2名)在贵州省备案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上年度代理贵州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150件以上并且发明专利授权5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

(3)成立满3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并且上年度代理商标注册申请800件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

2.对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并首次在贵州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含外省专利代理机构在贵州设立的分支机构)执业满1年的执业专利代理师,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

3.对获得知识产权师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自然人,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

(四)知识产权创造促进。

1.对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列入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等国家级项目及贵州省高价值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2.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科研院及列入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等国家级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3.对贵州省优势企业、县域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4.对贵州省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促进一般和重点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40万元和100万元。

5.对贵州省地理标志示范区创建给予一次性资助150万元。

第十四条申请专项资助的资助对象除按第八条提交基本材料外,同时还应根据专项资助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一)申请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资助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助对象发明专利授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同于发明专利)达到3件以上(含3件)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达到30件以上(含30件)或软件企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到50件以上(含50件)或有效注册商标10件以上(含10件)的证明材料;

2.资助对象贯标认证证书;

3.资助对象贯标认证费用相关凭证等

(二)申请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资助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商标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质押合同、保险合同登记通知书;

2.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质押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3.与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等。

(三)申请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资助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的,需提交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材料、知识产权代理业务证据支撑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贵州地区纳税凭证等;

2.申请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的,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代理机构证明;社保缴纳情况等;

3.申请知识产权师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资格证明等。

(四)申请县域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资助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1.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及工作方案;

2.市(州)知识产权局初审推荐函;

3.县(区)人民政府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的证明文件;

4.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相关证明文件;

5.拥有具备一定优势和规模的特色产业、集群产业,掌握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五)申请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项目资助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近三年知识产权基本情况;

2.证明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的材料,包括近三年来的产量、销售量、销售区域、销售额、利税等经济指标、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近三年企业财务报表等;

3.证明企业近三年知识产权研发费用的审计报告;

4.证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材料;

5.证明企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材料;

6.证明企业科研人员情况的材料;

7.证明知识产权受保护情况的材料;

8.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材料。

(六)申请遴选贵州省高价值专利项目资助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高价值专利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证明该专利技术产品质量及产品安全性的材料;

3.证明该专利技术产品经济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近三年来的产量、销售量、销售区域、销售额、利税等经济指标、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近三年企业财务报表等;

4.证明该专利技术在同行业、国内、国际先进性的材料;

5.证明企业研发该专利技术的费用的审计报告;

6.证明该专利技术成果转化情况的材料;

7.证明该专利受保护情况的材料;

8.其他能够证明该专利价值的材料。

第十五条专项资助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助对象每年1月1日—20日、7月1日—20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审核。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告、资金拨付参照一般资助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资助对象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须将申请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对以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责令其退回资助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提交的任何资助申请;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省知识产权局办理资助的工作人员在资助受理、审查、核实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补助管理办法》(黔知发[2014]74号)《关于促进知识产权服务辅导机构发展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黔知发〔2014〕168号)《贵州省发明专利运营试点后补助方案》(黔知发[2007]57号)《贵州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管理办法》(黔知发[2012]19号)《关于组织开展县域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通知》(黔知发[2013]28号)《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黔知发[2012]27号)、《贵州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遴选办法(试行)(黔知发[2018]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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