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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入驻我区企业可获最高200万元奖励!

发布时间: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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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区域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推动高质量发展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省委“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主动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新都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范成北新中心城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准确把握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大趋势,围绕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头部企业、重点企业,集中政策资源给予扶持激励,加快构建产业配套链、要素供应链、产品价值链、技术创新链,打造有机融合、良性循环的创新生态链和产业生态圈,全面提升区域经济发展能级。

(二)精准匹配产业政策。聚焦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的要素需求,加大对市场布局、重大项目、企业培育、要素保障等方面差异化引导力度,发挥政策对市场预期引导和产业方向的牵引作用,实现龙头企业带动、资源有效集聚、产业协作共兴。针对经区政府认定具有紧迫性、个性化特点的企业诉求,以“一事一议”形式给予精准服务。

(三)突出服务市场主体。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需求,做好宣传讲解、优化兑现流程、打通兑现“堵点”,最大化释放政策协同效应和杠杆作用,切实增强市场主体的政策获得感,引导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产业高质量发展模式。

二、支持方向

(一)先进制造业。以全生命周期精准扶持为导向,支持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入驻,存量企业发展壮大,鼓励企业创新引领、绿色发展和质量提升,不断激发制造业内生动力,全面构建具有创新性、开放性、融合性、集聚性和可持续性特征的高质量制造业产业体系。

(二)现代服务业。以总部经济、新经济为引领,支持以商贸流通、文创旅游、健康服务、特色节会和消费新场景打造等为重点的生活性服务业聚集发展,支持以智慧物流、科技研发、新兴金融、专业服务等为重点的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推动新都区现代服务业向“高层次、高集聚、高融合”方向发展。

(三)都市现代农业。以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川西林盘和特色小镇为载体,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加强农业高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应用,推动传统农业向农商文旅体融合转变,促进农民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提升农业经济效益。

三、政策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组织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特别约定的除外。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其他隶属区级财政供给关系的单位不适用本政策意见。

(二)执行原则

1.本政策意见所列各项产业扶持、奖励、补助、补贴均为税前,涉税支出概由企业承担;除特别约定外,企业(项目)年度享受的产业扶持、奖励、补助、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其政策对应年度的经济贡献区级实得总额。

2.本政策意见中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补助、补贴等政策的,同一类型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区级其他产业行业政策或专项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

3.本政策意见中涉及的企业(项目)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等奖励事项,均不包括区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区属国有企业投入的资本、股份或资产、资金。

4.本政策意见所涉产业扶持、奖励、补助、补贴按“企业承诺、自主申报”的原则执行。违法违规、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生态事件的企业,或未完整履行相关合同、协议约定义务(承诺)的企业,取消其政策申报资格。

(三)政策保障

设立区级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集中支持主导产业、支柱产业、优先产业和优势产业等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支持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和贡献突出企业。同时,为强化绩效目标引领,将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纳入绩效目标管理。在通过相关审核后,由产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兑付工作。

(四)附则

1.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意见施行前依合同、协议或区级相关产业行业政策执行的按原政策执行期满为止,已执行并兑现的政策不予追溯。

2.政策的申报与兑现。各产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专项政策实施细则和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政策的申报与兑付流程。

3.本政策具体条款解释由三次产业主管部门负责。

附件1.关于促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附件2.关于促进新都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附件3.关于促进新都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附件1:

关于促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一条 鼓励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自主进行农田改造提升,对“两区”内未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平整工程的农田,进行田面平整、田型调整(含田埂整理)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单个田块5亩以上,适应粮食机械化生产需求的,经认定合格后按2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二条 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鼓励耕地使用在粮食生产上优先,凡自主腾退林(果)木恢复水稻种植,连片面积达到1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2000元/亩一次性补贴,同类政策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条 鼓励蔬菜生产主体扩大生产保障蔬菜供应,对新增常年露地蔬菜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且实施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绿色防控等技术,种植满一年的,给予200元/亩一次性补贴;新增常年设施蔬菜面积30亩以上,种植满一年的,给予400元/亩一次性补贴。单个农业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成并运行满一年,烘干批处理能力100吨以上的农产品烘干中心、静态库容2000立方米以上的农产品保鲜库(冷藏库),按不高于固定资产总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设项目已获得同类型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鼓励高效设施农业,对新建成面积10亩以上智能温室大棚,亩平投资强度达到8万元以上,且运行满一年的,按不高于核定建设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发展“数字”农业,对成功申报并完成市级以上“数字”农业项目的农业主体,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信息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社会企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建设“主导产业突出、现代要素集聚、设施设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辐射带动有力”的现代农业产业园。经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分别给予200万、150万、100万、50万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绿色优质农业发展

第八条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农业新产业新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服务平台。对新获批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院士工作站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从事高端种业繁育生产的农业主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配备高级职称专业人员、实施育繁推一体化),育种(苗)面积50亩以上,且年销售种苗50万株以上,经营满一年的,给予5000元/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条 对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经农业农村部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且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取得认证并规范使用认证标志的,每续展(复查换证)一次,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或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申报单位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范使用地理专用标志并设有产品专用包装的持证单位,每年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获得ISO14001、ISO22000、HACCP等认证的农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国际欧盟质量认证的农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从事常年蔬菜生产的农业主体,实施土壤改良面积100亩以上,土壤理化性状明显提升(满足:耕作层厚度达20cm以上;土壤有机质含量达30g/Kg以上;酸碱度符合蔬菜生产需求,原则上土壤PH值达到6.5~7.5)。经验收合格后,按10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对规模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农业主体,新建沼气池、贮液池,分别按400元/立方米、300元/立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建设粪污收集利用系统,按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采用畜禽粪污异地循环综合利用的,按20元/立方米补贴。相同政策只能享受一次,单个农业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加强生产经营主体培育

第十五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部、省、市、区级示范称号的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部、省、市、区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部门表彰的农业主体、业主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当年新增生产性设备投入达到50万元的,按生产性设备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对新获得农产品出口备案基地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自主经营权出口,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家、省、市主办的重大展示展销活动,凡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参展的,其展位费在享受国家、省、市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经审核确认按50%给予补助。

四、支持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集团在特色小镇和川西林盘中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达到5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的40%、60%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大学生、艺术家、专业院校及团体、传统手工匠人、社会企业等,通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租赁)农村闲置资源(农房、宅基地、林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打造文创工作室、艺术工作站、演艺中心、科创体验馆、传统手作匠铺、民宿康养等,流转(租赁)合同期限5年以上(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鉴证),从流转(租赁)次年起,按年租金的40%给予补贴,连续补助三年,累计不超过6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企业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制合作,打造一批具有休闲观光、文创电商、农事体验、科普教育、民宿康养、科创研发等特色的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项目,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村闲置资源、固有资产入股等形式参与项目建设,自项目建成运营满1年后,按照集体经组织当年总分红金额的40%给予补贴,连续补助三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开展生态休闲农业示范创建,对新创建省级农业主题公园和省级示范休闲农庄的农业主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评为市级森林人家、省级森林人家、省级康养基地、国家森林康养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附件2《关于促进新都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六部分“支持企业质量提升”奖励政策同样适用于都市现代农业,涉及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奖励政策不与注册地在新都挂钩。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促进新都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支持招大引强

第一条  鼓励大型企业到我区投资入驻。凡在我区落户新办独立法人机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在亩均经济贡献达到30万(含)以上,且经济贡献区级实得首次达到100万元(含)的当年,按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在亩均经济贡献35万(含)以上,且经济贡献区级实得首次达到200万元(含)的当年,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对新引进协议投资2亿元及以上,且在交付土地之日起6个月内(租赁厂房项目自厂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400万奖励。

第三条  支持租赁标准厂房。租赁区属国有平台投资公司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亩均经济贡献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按5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交纳租金的50%,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新引进的投资项目,区级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含)以上,且亩均经济贡献30万元(含)以上的,第一、二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的80%、第三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的40%予以扶持奖励;区级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经济贡献35万元(含)以上的,第一、二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的100%、第三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的50%予以扶持奖励。

二、支持企业提升能级

第五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70亿元、10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20万元、30万元、60 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奖励,同一级别奖励一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第六条  支持首台套、首批次研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研制,推动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尽快进入市场。对取得首台套、首批次认定的企业,按市级奖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第七条  支持企业“小升规”。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的工业企业,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融资。对中小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自用生产设备价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设备租赁费用补助。当年区级经济贡献1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其当年新增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贴息。

第九条  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推动本地企业集群成链发展,对全年采购本地无资产关联企业的产品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采购额的1%给予补助,对单户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区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对企业上市分阶段给予以下奖励:首次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30万元;首次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奖励20万元;上市申请首次被正式受理,奖励200万元;成功首发上市(IPO),奖励2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智能改造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固定资产投入800万元以上的已竣工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其中设备投入不低于50%),按设备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对纳入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现达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  支持重大专项项目。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智慧交通、航空航天等产业领域,加快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精尖产业。在获得国家、省、市重大专项资金基础上,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5G产品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在超高清视频、工业互联网、智慧医疗、智能驾驶、无人机、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开展5G特色应用,引领和推动垂直行业融合创新,形成一定的行业或区域示范引领效果,具有可复制性,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5G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示范项目。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按市级补助实际到位资金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评审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评审为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1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给予市级补助资金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区内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产学研合作。凡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在国家、省、市补助资金到位后,按实际到位的补助资金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特、一、二、三等奖的工业类生产性项目,分别给予第一承担单位150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科技成果特、一、二、三等奖的工业类生产性项目,分别给予第一承担单位80万、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吸纳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在我区转化的,在市级奖补基础上,给予市级奖补资金50%的奖励,单个技术合同最高20万元,每户企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成都市重点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诊断评审,获评现代企业制度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获评现代企业制度达标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节能降耗。支持工业领域实施的余热余压利用、电机能效提升、能量系统优化、可再生能源替代、绿色照明工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控中心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等节能改造项目。对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量50吨(含)-100吨(不含)标准煤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节水改造。推广应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提高用水效率,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六、支持企业质量提升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制定标准和采用先进标准。对主导制(修)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并获准颁布实施的单位,在市上补助的基础上,按市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奖励。对开展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给予100万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质量奖大奖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40万、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按上述奖励额度5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扩大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对新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注册国外、港澳台商标的企业,按国外注册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港澳台注册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同一产品商标注册奖励项目不超2个。

第二十八条  鼓励实施专利创造和海外布局。对向国(境)内外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单位及个人,每件专利按职务、非职务分别给予资助:发明专利6000元、3500元;实用新型专利1300元、800元;外观设计专利500元、300元。对通过PCT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向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提交申请并获得其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按职务、非职务每件分别给予资助:发明专利20000元、8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类似)10000元、4000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类似)5000元、2000元;同一专利获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年贷款利息连续三年分别给予80%、50%、30%的补贴。每企每年单笔贷款利息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条  鼓励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鼓励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持续高质量运行,以产业功能区、园区、交易市场等为重点推动实施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工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给予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资助。对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给予4万元资助。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维权代理费20%的资助,每起案件最高资助1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对在企业集中的产业园区、商品流通集贸市场、商圈、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协会等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组织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我区企事业单位成功调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按重特大、重大、一般,分别给予每件1500元、1000元、500元的资助。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商标)权人。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享受“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企业质量提升”奖励政策不与经济贡献区级实得挂钩,涉及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奖励政策不与注册地在新都挂钩。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由区经信局会同区新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投促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关于促进新都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鼓励优质企业入驻

第一条  鼓励优质企业入驻。对在新都区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业),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50万元(含)以上的,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60%、后三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3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100万元(含)以上的,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80%、后三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4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300万元以上的,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100%、后三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5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

第二条 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对在新都区新办的大健康产业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50万元(含)以上的,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100%、后三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5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对大健康产业企业在新都区打造互联网医疗、专业孵化器、转化医学研究中心、精准医学研究中心、检验检测平台、生物大分子筛选平台等医疗公共服务平台,且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平台建设经费的1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引进的且在新都区租赁物业的智慧医疗、高端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康养、医疗旅游等医疗新业态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房屋年租金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三条 支持文创产业发展。对在新都区新办独立法人机构,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在2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体育和娱乐行业企业,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100%、后三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5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

第四条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在新都区新办的平台型、专业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30万元以上的,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100%、后三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5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同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

第五条 支持专业服务企业发展。对在新都区新办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咨询服务、管理服务、市场调查服务、设计服务、检验检测、科技及技术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30万元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自第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100%、后三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5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

第六条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外地集团公司或总部企业将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管理职能总部落户新都区,以其对新都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每年最高可按其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的90%给予财政扶持奖励,其中30%可以用于对企业当地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奖励。

第七条 支持引进外资。对新办和新增资的外商企业投资项目(含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投资项目),注册资本金或新增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其自注册或增资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美元或等额外币、跨境人民币)外资部分的5‰(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壮大市场主体

第八条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年营业额首次达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及以上且增速高于18%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增速高于15%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含个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年营业额首次达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增速高于10%的限额以上住宿企业、增速高于20%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含个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对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达3000万、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高于60%以上的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达3000万、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高于60%以上的规模以上仓储和邮政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高于55%以上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对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50万元及以上,已过新办企业扶持期限的存量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企业扶持,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同比增长10%(含10%)以内的,以其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增长部分的2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2.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同比增长10%-20%(含20%)的,以其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增长部分的3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3.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以上的,以其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增长部分的40%为参照数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条 鼓励连锁企业拓展提升。对入驻新都并且纳入新都区商业服务业统计的连锁企业总公司或子公司,在区内每新增1家汇缴清算关系在新都区的直营连锁门店,正常经营一年,且公司年营业额增幅高于10%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区外每新增1家汇缴清算关系在新都的直营连锁门店,正常经营一年,且公司年营业额增幅高于10%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成立独立法人的电子商务公司或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的新都区线下实体企业,年度网络销售额(纳入新都区统计)分别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1亿元-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制造业主辅分离。鼓励新都区制造业龙头企业将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物流配送、售后服务、后勤物业、餐饮和培训等内部服务功能剥离,组建专业化服务企业。对其因改制剥离而新设立的独立法人服务业企业,参照新办企业标准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统一收银。对采取公司化管理、电子收银、整体统一结算等商业运营模式实现统一收银的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和特色商业街区,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统一收银平台建设费用补贴。对实现统一收银且首次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体系的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和特色商业街区,自首次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体系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平台及平台内经营户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100%、后三年按当年平台及平台内经营户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5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小升规”“分改独”。对达到国家标准并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限额以上商业单位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都区内的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参照新办企业标准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打造“新都造”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按相应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总部企业争先创优。经认定的新都区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经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企业地区总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或企业提质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科技部、四川省科技厅、成都市科技局认定,且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金融机构信用贷款、天使投资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科技企业和创业团队,按照市级补贴金额50%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区开展运营、代理和托管等服务工作,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或持有新都区内可运营的授权发明专利数量20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托管拥有本区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达到50(含)-100(不含)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企业数量达到100家(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十九条 支持服务业行业协会发展。对新成立的服务业行业协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成立当年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对行业协会开展的促进消费、行业培训、技能大赛、行业沙龙、产品研发推广、特色节会等活动,择优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万元,同一协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市级3A、4A、5A等级的服务业行业协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增强供应链体系支撑

第二十条 支持供应链平台建设。支持国内外知名的生产服务型、贸易服务型等供应链龙头企业,围绕轨道交通、航空航天、智能家居等新都区主导产业,在我区建设和发展供应链服务平台,对建设重点集聚政策咨询、信息聚集、经济预警、研发支持、物流配送、金融服务、技术推广等服务功能,具有基础性、功能性和明显公益属性,并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推广使用的行业供应链平台项目,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建设集成研发设计、集中采购、组织生产、物流分销、终端管理、金融服务、品牌营销等功能,融通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和资源共享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的5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一条 支持物流标准化建设。支持区内生产制造、商贸流通等企业在供应链全环节开展带托运输,鼓励智慧物流产业园、智能家居产业城组织企业先行先试,围绕标准化载具(模数)使用实施的存储、装卸、堆垛、搬运、包装、分拣、识读等设备更新改造,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支持物流信息化发展。物流企业采用现代化集配货系统、立体仓储系统、自动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等先进物流设备或进行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且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技术与设备实际投资额(项目所计投资额最长不超过两年)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 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首次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补足其奖励级差部分。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传统仓储物流企业将研发、销售、结算、管理等总部职能保留在新都区,将仓储、运输等业态调迁出新都区。对按要求实现调迁的传统仓储物流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自实现调迁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前两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100%、后三年按当年经济贡献区级实得50%的标准予以扶持奖励。

第二十五条 支持城市配送和电商快递头部企业租赁标准仓库。对租赁产业功能区(园区)标准仓库的城配或快递的总部项目,自亩均经济贡献超过投资协议或承诺书约定的10%的当年起,连续2年按6元/平方米/月给予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实际交纳租金的50%。

四、加快对外贸易发展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对首次取得进出口实绩,年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年进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年进出口额较上年每增加100万美元,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当年进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按每出口100万美元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对参加国内外国家级或行业知名展会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展位费的60%和人员往返交通费用(不超过2人)的6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新招引或培育的跨境电商企业,入驻成都全球跨境电商服务资源中心后,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线上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纳入成都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统计的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支持打造跨境电商产业园。对经新都区商务局认定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含专业楼宇),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达到20家以上,年度线上总交易额在1亿元(含)以上,且纳入成都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统计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初始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五、促进消费品质提升

第三十条 鼓励建设高品位特色商业街区。对建设和改造提升且投入运营的特色商业街区(按照成都市评定体系为合格及以上标准),经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运营方(建设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经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运营方(建设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对新晋的国家级、省级特色街区、市级特色街区,新进当年分别给予运营单位80万、50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酒店服务提升。对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并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体系的高品质特色酒店,年营业额增幅高于10%的,给予经营管理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酒店星级评定。对新评定且为首次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白金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改扩建,由三星级酒店升级为四星级、四星级酒店升级为五星级酒店、五星级酒店升级为白金五星级酒店的,补足其奖励级差部分。

第三十三条 支持品牌首店聚集。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我区开设首店,对经市级认定的国际首店、西南首店、成都首店,分别给予首店引进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四条 支持培育传统特色小店。支持传统特色小店开设和改造提质,对以特许、加盟、收购等形式挖掘、整合传统特色小店,并入驻新都区特色商业街区的商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支持会展之都建设。支持企业(机构、协会、组织)在新都区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型会展、论坛、品牌节会等活动。单次活动总费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最高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单次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单次活动总费用100万元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最高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单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鼓励打造消费新场景。鼓励打造“地标商圈潮购场景”“特色街区雅集场景”“熊猫野趣度假场景”“公园生态游憩场景”“体育健康脉动场景”“文艺风尚品鉴场景”“社区邻里生活场景”和“未来时光沉浸场景”等消费新场景。对被纳入市级或区级重点项目或示范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运营方(建设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六、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政策第八条、第十四条“小升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对企业或相关单位,以及第二十六条对贸易型外贸企业的奖励和扶持不与年度经济贡献区级实得挂钩,涉及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奖励政策不与注册地在新都挂钩。附件2《关于促进新都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六部分“支持企业质量提升”奖励政策同样适用于服务业。

第三十八条 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如有意见,请致电新都区财政局财源建设中心:(028)8939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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