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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30万元,咸宁市开展2020年知识产权资助工作

发布时间: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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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关于开展2020年度市直知识产权资助

奖励与补助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发明专利申请人、权利人: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咸政规〔2018〕8号)中公布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拟对2020年度市直范围内取得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及各发明专利申请人、权利人开展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与补助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资助、奖励与补助标准

此次资助、奖励与补助标准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咸政规〔2018〕8号)中公布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第七、八、九款及第八条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第十七款执行。

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七款:“鼓励发明专利创造。申请发明创造,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000元;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50件以上,另外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另外奖励5万元。

2.《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八款:“鼓励申报专利奖。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九款:“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县(市、区)的,认定当年分别补助经费10万元、5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运营、导航评议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后补助经费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分别补助经费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认定为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承担单位,认定当年补助经费5万元;对纳入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或试点的学校,认定当年分别补助经费10万元、5万元。”

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八条第十七款:“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最高资助涉内2万元、涉外5万元;对当年代理我市专利(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超过500件、300件的市域内专利代理机构,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

5.资金来源。咸宁市专利发展基金。

二、资助、奖励与补助对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八条第十八款:“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在财政预算的科技资金中安排”之规定,此次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与补助对象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在市直范围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资助、奖励与补助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具体名单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三、要求

各申请单位及各申请人请按照申报项目认真填写相应附件表格,并按照表格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申报另需准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申报另需准备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申报单位及各申请人请将纸件一式两份于2021年2月26日前报至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并同时提交电子版。

附件:

1.2020年咸宁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申报表

附件1

附件1

2.2020年咸宁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附件2

3.2020年咸宁市知识产权项目、荣誉补助及奖励申报表

附件3

4.2020年咸宁市代理机构维权及代理补助申报表

附件4

附件4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1年1月6日

联系人:王腾电话:0715-8138771

邮箱:953162831@qq.com

系地址:咸宁市温泉咸宁大道19号6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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