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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0万元,浙江丽水市缙云县关于三个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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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关于稳企业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扎实开展工业“挺脊行动”,进一步突出数字化引领,加快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步伐,提升生态工业发展动能,推动“制造之城”建设实现新突破,经县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稳企业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缙政发〔2020〕44号)、《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实现高质量绿色发展的二十条意见》(缙政发〔2020〕45号)、《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缙政发〔2020〕49号)等三个文件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稳企业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缙政发〔2020〕44号)修订内容

(一)第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对获得国家、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县级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每个新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上限9万元。对首次取得注册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实现产业化的医疗器械产品予以补助:二类医疗器械单个产品补助30万元、免临床试验三类医疗器械单个产品补助50万元、需临床试验三类医疗器械单个产品补助100万元。”

(二)第二条第五款修改为:“加快管理软件应用。对企业采用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MES(制造执行系统)、PL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DM(产品数据管理系统)、SCM(供应链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软件投资额15万元及以上并向县经济商务局报备,给予实际采购软性投入2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三)第二条第六款修改为:“推进信息经济融合。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转型类、信息化类、两化融合类等相关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经向县经济商务局报备并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A级(初始级)、AA级(单元级)、AAA级(流程级)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

(四)第二条第九款修改为:“加快智能化转型。对评定为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包括产业链急用先行项目)A、B、C类的,在项目实施后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当年度评定为省级新一代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或解决方案(优秀产品)、人工智能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对企业购置符合GB/T12643-2013标准的工业机器人,除省补资金外,按机器人购置款的15%给予补助,对购置国产机器人的再追加补助3个百分点。对本条款出台前已评定为相关项目的,享受本条款补助。”

(五)第二条第十款修改为:“促进绿色发展。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企业通过ISO14001认证的给予奖励2万元;对通过水平衡测试验收且认定为年度市级节能(节水)型企业的给予奖励3万元;获得省级节能(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六)第四条第十七款修改为:“培育‘专精特新’。对评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评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评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本条款出台前已评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享受本条款补助。”

(七)第四条第二十款修改为:“鼓励加大技改投入。对列入国家级或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且设备投资额(包括企业在现场制作的自制设备,下同)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市‘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企业)和省级国防军工示范企业且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经备案的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含)和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7%和8%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新供地项目,按照《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规范》规定的投资强度验收后,达到行业省定不分地区标准投资强度100%、110%、12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补助设备投资额的10%、12%、15%,补助金额上不封顶。浙江省八大高耗能行业企业补助减半。”

(八)在第四条下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一款:“支持产业项目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含)以上新供地的扩建项目,在规定建设期内通过竣工验收和投资强度验收的,按照扩建项目供地面积给予6万元/亩的补助;项目投产后2年内,新老厂区合并计算的亩均税收超过年度省定行业标准的,再按照扩建项目供地面积给予4万元/亩的补助。

鼓励企业盘活存量用地,实施‘零地’技改。对‘零地’技改增加厂房容积率的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且净增生产性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零地’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净增生产性厂房面积部分给予40元/㎡的补助。

以上涉及投资奖励项目同步享受本政策其他相关奖励。”

(九)第五条第二十四款修改为:“加强素质提升工作。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由县经济商务局牵头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涉工部门相关人员赴重点行业、对标企业、园区和展会开展考察学习。引进知名咨询管理机构为我县企业开展精益化生产、数字化转型等免费诊断和培训。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的国内外高等院校企业家研修班,推荐确认的EMBA、总裁班等研究生教育或高校高层次人才培训学习,赴国(境)外交流协作培训活动的,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补助。本款适用于我县一、二、三产企业。”

(十)在第六条下增加一款作为二十九款:“企业申请2021年度政策兑现需完成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数字化改造,对未完成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数字化改造的企业,暂停兑现本政策2021年度的奖励补助资金,兑现期限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予以补助。”

(十一)对原政策阿拉伯数字序号进行修改。

二、《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实现高质量绿色发展的二十条意见》(缙政发〔2020〕45号)修订内容

(一)第二条第七款增加一句:“推动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创建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在创建期间根据实际到位省补资金1:0.3给予配套。”

(二)第三条第十款修改为:“鼓励新产品开发。对通过省科技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验收并且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的,每项奖励5万元;通过验收并且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的,每项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单年最多奖励3个。”

(三)在第五条第二十款后增加一项:“制造业企业申请2021年度政策兑现需完成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数字化改造,对未完成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数字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暂停兑现本政策2021年度的奖励补助资金,兑现期限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予以补助(第十七款除外)。”

三、《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缙政发〔2020〕49号)修订内容

(一)在第七条下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三款:“制造业企业申请2021年度政策兑现需完成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数字化改造,对未完成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数字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暂停兑现本政策2021年度的奖励补助资金,兑现期限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予以补助。”

相关文件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附件:1.《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稳企业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修订)》

2.《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实现高质量绿色发展的二十条意见(修订)》

3.《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修订)》

附件1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稳企业加快推进制造业

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要求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工业强县”发展战略,推进我县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建设制造之城,打造全省大花园核心区生态工业高地,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稳企业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创新引领作用,增强高质量发展动能

(一)推进创新平台提升。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重大科创平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国防科工创新中心、国防科工协同创新示范平台(企业)的,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增强工业设计能力。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工业设计基地(园区)、工业设计企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国家、省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业设计产品大赛获奖的分别给予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三)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对获得国家、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县级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每个新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上限9万元。对首次取得注册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实现产业化的医疗器械产品予以补助:二类医疗器械单个产品补助30万元、免临床试验三类医疗器械单个产品补助50万元、需临床试验三类医疗器械单个产品补助100万元。

(四)推进工业技术软件化。加大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开发的支持,对首次通过软件企业核查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通过软件产品检测的,给予每个一次性奖励5000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最高3万元。

二、推进制造水平升级,激发高质量发展活力

(五)加快管理软件应用。对企业采用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MES(制造执行系统)、PL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DM(产品数据管理系统)、SCM(供应链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软件投资额15万元及以上并向县经济商务局报备,给予实际采购软性投入2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六)推进信息经济融合。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转型类、信息化类、两化融合类等相关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经向县经济商务局报备并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A级(初始级)、AA级(单元级)、AAA级(流程级)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

(七)实施“5G+工业互联网工程”。加快5G技术在制造业领域的应用,打造工业互联网生态。对企业或行业协会投资开发并经省级认定的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包括行业级、区域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上述平台吸纳、服务本县企业超过20家(以服务企业合同、发票为准)的,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八)支持“企业上云”。对认定为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省经信厅考核认定符合年度上云标准的,按照企业与云服务商签订的上云合同费用(云服务费)2000元以内的,由县财政与各运营商各承担50%,超出部分由上云企业自行承担。

(九)加快智能化转型。对评定为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包括产业链急用先行项目)A、B、C类的,在项目实施后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当年度评定为省级新一代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或解决方案(优秀产品)、人工智能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对企业购置符合GB/T12643-2013标准的工业机器人,除省补资金外,按机器人购置款的15%给予补助,对购置国产机器人的再追加补助3个百分点。对本条款出台前已评定为相关项目的,享受本条款补助。

(十)促进绿色发展。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企业通过ISO14001认证的给予奖励2万元;对通过水平衡测试验收且认定为年度市级节能(节水)型企业的给予奖励3万元;获得省级节能(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三、积极开拓外销市场,提升高质量发展空间

(十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博)览会的摊位费实行限额内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外展摊位费的补助上限为每个摊位4万元、每次展会12万元、每年展会40万元。对企业参加商务部门和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境内国际性展(博)览会(广交会除外)摊位费补助50%,补助上限为每次5万元、每年15万元。对企业参加线上展会的费用补助上限为每次1万元、每年10万元。

(十二)支持生产、流通企业积极防范和应对贸易风险。对上年度出口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出口业绩企业实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中信保的信保易产品);对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85%的补助。支持企业或行业协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给予应对贸易摩擦的诉讼和仲裁项目律师费70%补助,每企每案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对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企业参加行业抗辩的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含复评通过),享受一次奖励,金额20万元。

(十三)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按企业国际服务贸易年出口收汇额分档计算奖励,5万美元(含)至10万美元的奖励3万元,10万美元(含)至50万美元的奖励5万元,50万美元(含)至1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15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加大对外投资合作。引导企业经备案或核准在国外和港澳台投资。投资贸易公司的,从本政策执行起,累计现汇出资款达到1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在单一国家(地区)享受扶持的贸易公司数不超过2家。新设、并购(收购)生产加工企业、品牌和研发机构,年现汇出资额达到100万美元奖励12万元,300万美元及以上奖励30万元。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奖励标准上浮20%。

(十五)培育壮大开放型经济。以企业前3年中最高年份生产经营绩效为基数,当年超基数的增量,每增300万元奖励2万元,不足3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

四、构建高成长企业体系,形成高质量发展梯队

(十六)鼓励上台阶。对年制造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上奖励不包括浙江省八大高耗能行业企业,但对其中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或达到省级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值(或单位产品电耗先进值)的企业给予50%的奖励。

(十七)培育“专精特新”。对评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评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评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本条款出台前已评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享受本条款补助。

(十八)鼓励提质增效。对当年度新上规的企业(除首次新供地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新引进的规上企业,次年度仍为规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绩效评价为A、B类且亩均税收超过省定行业标准(以主导产品划分行业)的规上企业给予亩均效益增长奖励。对获得省级、市级、县级生态工业及重点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九)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分别给予每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之前获得相关证书却未享受政策补助的,可以在复查通过给予每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十)鼓励加大技改投入。对列入国家级或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且设备投资额(包括企业在现场制作的自制设备,下同)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市“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企业)和省级国防军工示范企业且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经备案的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含)和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7%和8%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新供地项目,按照《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规范》规定的投资强度验收后,达到行业省定不分地区标准投资强度100%、110%、12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补助设备投资额的10%、12%、15%,补助金额上不封顶。浙江省八大高耗能行业企业补助减半。

(二十一)支持产业项目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含)以上新供地的扩建项目,在规定建设期内通过竣工验收和投资强度验收的,按照扩建项目供地面积给予6万元/亩的补助;项目投产后2年内,新老厂区合并计算的亩均税收超过年度省定行业标准的,再按照扩建项目供地面积给予4万元/亩的补助。

鼓励企业盘活存量用地,实施“零地”技改。对“零地”技改增加厂房容积率的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且净增生产性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零地”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净增生产性厂房面积部分给予40元/㎡的补助。

以上涉及投资奖励项目同步享受本政策其他相关奖励。

五、完善服务保障措施,优化高质量发展环境

(二十二)完善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建立县领导和涉工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企业制度,继续推进企业精准帮扶工作,重点解决规上工业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难题,指导企业规范发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税务、统计、应急、生态环境、人力社保局、消防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规下工业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二十三)加大资源要素正向激励。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规上工业企业、重点工业项目和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亩均税收3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优先保障土地、用能、用水、排污等资源供给。

(二十四)保障人才子女就学。高层次人才或企业骨干人才子女、上市公司高管子女、上年度纳税在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子女、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投资人子女可享受当地户籍子女同等入学待遇。

(二十五)加强素质提升工作。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由县经济商务局牵头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涉工部门相关人员赴重点行业、对标企业、园区和展会开展考察学习。引进知名咨询管理机构为我县企业开展精益化生产、数字化转型等免费诊断和培训。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由党政部门组织的国内外高等院校企业家研修班,推荐确认的EMBA、总裁班等研究生教育或高校高层次人才培训学习,赴国(境)外交流协作培训活动的,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补助。本款适用于我县一、二、三产企业。

(二十六)加快行业协会发展。对国家级行业协会设立在缙云的分会或行业标准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开展经报备同意的行业全国性会议、高峰论坛、标准研讨发布等活动给予每次3万元的经费补助,单个分会或秘书处全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七)开展名企名家评选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制造业50强企业”、“制造业纳税30强企业”、“亩均效益领跑者”、“出口20强”评选活动。

六、附则

(二十八)对本政策中获得企业技术中心、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月度上规等由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提供证明符合政策兑现的项目即时予以兑付。

(二十九)企业申请2021年度政策兑现需完成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数字化改造,对未完成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数字化改造的企业,暂停兑现本政策2021年度的奖励补助资金,兑现期限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予以补助。

(三十)企业同一申报项目符合多项奖励(补助)的就高享受。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省、市资金奖励(补助)的除上级规定地方配套和存在补助资金差额需补差的项目外不再奖励(补助)。本政策项目不得与县其它惠企政策重复享受。

(三十一)企业当年度县级财政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当年度企业购置设备抵扣部分并计为其当年度税收地方贡献),本政策第二十八条已兑现部分予以确认。

(三十二)对发生死亡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未完成节能减排年度任务的、企业当年度综合绩效评价为D级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和本政策中第二十八条已兑现部分除外。企业当年度综合绩效评价为C级的,按50%给予享受本政策。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和本政策第二十八条已兑现部分除外。

(三十三)从2021年1月1日开始,企业当年度亩均达到全县规上企业上一年度平均值或者年度经营业绩正增长的全额享受本政策;其余企业除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新供地项目设备补助、技改补助、软件使用补助和本政策第二十八条已兑现部分外,不享受其他条款。

(三十四)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另行制定。

(三十五)本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参照执行。《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实施意见》(缙政发〔2015〕102号)、《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补充意见》(缙政发〔2016〕77号)、《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缙政发〔2018〕6号)同时废止。涉及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2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实现

高质量绿色发展的二十条意见(修订)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营造更优质的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企业、产业、区域创新能力,打造创新创业高地,支撑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二十六条意见》(丽委办发〔2019〕52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快推进我县科技创新实现高质量绿色发展提出如下二十条意见:

一、有序培育创新主体

(一)着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含农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创新券额度。

(二)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在库培育一年以上的企业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时优先推荐;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5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奖励10万元创新券额度;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绩效综合评价时原则上不列入C、D档。

(三)积极培育创新领军企业。探索建立“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梯队培育机制。每年开展“创新论英雄”绩效评价,对在评价中排名前10位的企业,授予“缙云县创新先锋”称号,对连续两年排名前5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鼓励建立研发机构。构建多层次研发机构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予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对新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县级研发中心,奖励2万元创新券额度。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国内外行业标杆企业(指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合作建立研发机构,或在国内创新前沿城市、海外建立研发机构的,自建立当年起连续三年,每年按照当年研发投入总额的8%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发展创新载体

(五)加快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整合各部门资源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入驻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工作实绩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属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及入驻机构服务范围,且对专业化程度高、服务一致性连续性要求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额200万元以下、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符合相关要求的科技服务项目,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六)培育发展高层次创新机构。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团队在我县建立创新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自有资金投入1:1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于产业培育和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创新活动,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七)推动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创建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在创建期间根据实际到位省补资金1:0.3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省级以上载体孵化毕业企业入驻本县产业园区的,按照入驻后二年内地方综合贡献的30%对载体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年。

(八)加强社会领域科学研究和创新。加快各类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以科技力量助推“生态缙云”“健康缙云”“平安缙云”建设。重点针对行业清洁生产、农业面源污染、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的卫生填埋、焚烧处理和综合利用、传染病和重大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防控、社会公共安全防控等事项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加强全社会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继续加大科普投入和科普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常年开放的科普教育基地,加强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办好科技活动周,普及科技知识,弘扬创新精神和生态文化,提高人们的科技观念与科学素养。

三、鼓励企业研发创新

(九)鼓励企业加大R&D投入。推进规上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全覆盖,每年跟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相关指标(研发投入总量、增量、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进行排名,对单项列全县前30位的企业进行分档计分,给予5万元/分的研发补助。对于研发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低于全县规上企业平均水平或未进行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企业,不予补助。

对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十)鼓励新产品开发。对通过省科技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验收并且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的,每项奖励5万元;通过验收并且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的,每项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单年最多奖励3个。

(十一)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协同创新。对通过技术合同登记的产学研项目给予合同实际发生额25%的补助,对属于健康医疗等县重点扶持产业、军民融合领域,以及通过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科技成果拍卖形式达成的产学研项目,给予合同实际发生额30%的补助,单个合同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十二)支持创新主体开展技术研发攻关。全面对接省“尖锋、尖兵、领雁、领航”四大科技攻关计划,支持企业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获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有明确配套要求的按要求给予配套,未明确的分别按获上级补助资金1:0.3给予配套;设立县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重点支持健康医疗等县重点扶持产业创新发展,每年立项最多3项,按最高30%的补助比例,给予最高150万元/项的项目补助;设立工业、农业、社发等一般竞争性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攻关,项目立项数最高为当年申报总数的85%,补助项目数最高为立项数的85%,按最高25%的补助比例,给予工业类最高50万元/项、农业、社发类最高10万元/项的补助,补助金额不满1万的,不予补助。

四、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制定标准、培育品牌,提高质量

(十三)鼓励发明创造。企业通过PCT或巴黎公约申请国外专利,完成PCT申请的给予1.5万元/件补助。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助4.5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减半享受,即每件补助2.25万元。对同一发明限资助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奖励2万元、2000元、300元。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行业成立省级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联盟奖励50万元。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贯标审核认证的或通过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十四)加强品牌培育。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奖励5万元;当年企业或协会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奖励20万元。当年新获得政府部门颁布的国家级、省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或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对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一国家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3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企业获得“浙江制造”认证,首张证书奖励20万元;认证证书有效期满,企业再次获得认证,每次奖励5万元;后续每新增1张证书追加奖励3万元。

(十五)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研制)、行业标准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地方标准,每项标准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6万元、10万元;企业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研制)、行业标准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地方标准,每项标准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国家或省级农业、工业、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或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六)鼓励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为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被评定为“缙云县政府质量奖”“缙云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质量奖”、“提名奖”评审工作以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依据,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推动企业开展质量创新活动。当年新获得省级“质量管理示范(先进)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对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省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给予每个项目15万元的奖励补助。

五、持续优化创新生态

(十七)大力鼓励购买创新服务。每年安排300万元科技创新券资金(不含奖励创新券额度)用于企业购买创新服务。

(十八)加大科技型企业金融支持。企业按科技贷款实际年支付利息的15%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年。

(十九)鼓励多获荣誉。企业获国家、省科技技术奖励、专利奖、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给予所获奖金等额奖励,在获奖年度后一年的县科技计划项目中,对获奖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二十)深化科技人才工作。企业获“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资助的,按省补经费1:1给予配套支持。每年组织绿谷精英、科技特派员等高层次人才外出学习交流考察。为科技特派员、来缙服务的高层次专家在缙工作期间提供必要条件,将科技特派员、专家到缙云县后下乡入企的工作用车纳入公务用车保障;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根据科技特派员工作绩效对科技特派员进行奖励,最高2万元/人/年。

制造业企业申请2021年度政策兑现需完成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数字化改造,对未完成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数字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暂停兑现本政策2021年度的奖励补助资金,兑现期限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予以补助(第十七款除外)。

对违背科研诚信、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案(事)件、发生较大以上产品质量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加快政策兑现时效,对可提供依据的奖励(补助)事项,原则上在1个月内予以兑现到位。

本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参照执行。《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缙云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缙政发〔2013〕64号)《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缙政发〔2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3

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制造业

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修订)

为贯彻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供给,全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加快促进产业集聚和能级提升,特制定本意见。

一、重大项目产业基金扶持

(一)由县财政和各经济平台或引进专业基金公司共同成立产业基金,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重点投资高端装备、智能家电、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健康医疗、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国千”、“省千”等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比例的产业基金支持。

二、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奖励

(二)项目招引方须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时明确奖励方式,在以下方案中任选其一。

1.对新引进的(不需政府产业基金配套,下同)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至5亿元(含)的项目,给予落地项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至10亿元(含)的项目,给予落地项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5%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10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落地项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亿元。

2.新供地项目(除一企一策项目)按照《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规范》中明确的投资强度进行验收后,达到行业浙江省定不分地区标准投资强度100%、110%、12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补助设备投资额的10%、12%、15%,补助金额上不封顶。浙江省八大高耗能行业企业补助减半。

三、新兴高科技产业项目落地奖励

(三)新引进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新引进由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及省“雄鹰计划”培育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对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新引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对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类国家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整体搬迁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外资项目落地奖励

(六)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给予10万元/亩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七)三年内累计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按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5%给予外资企业奖励;三年内累计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至4000万美元(含)的项目,按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5%给予外资企业奖励。首期合同外资4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上述外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基金和投资性公司(指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项目。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统计确认的金额。

(八)专项奖励政策:

1.地方贡献专项奖励政策。对符合本政策要求的外资项目,投产后的前三年可享受如下奖励:每年的奖励=每年地方贡献×50%。

2.租金补贴政策。对租赁生产场地的项目,项目投产后的前三年可享受如下奖励:每年的租金补贴=每年的实付租金(原则上不超过200元/平方米)×50%,单个项目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该项目地方贡献总额。

3.高管人才奖励政策。对年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正式投产后,可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和工程师三年内作出的地方贡献50%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上奖励为税后奖励)。每个项目享受奖励的人数:综合贡献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原则上不超过3名;综合贡献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原则上不超过6名;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10名。

五、中介招商奖励

经招商平台确认、投资促进中心备案的机构、企业、个人招引项目落地到本县的,给予以下奖励:

(九)内资项目奖励:项目招引方须在项目引进时明确奖励方式,在以下方案中任选其一。

1.成功引入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内资项目,经招委办认定,在项目落地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分期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含)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至6亿元(含)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6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引进缙云县外的内资企业当年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本奖励政策。引进缙云县外的内资企业(股权投资

(十)外资项目按二年内实际利用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计奖,总额不超1000万元。

六、项目财政奖励

(十一)对当年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在符合能耗、环保等有关要求情况下,“信用浙江”社会公共信用评价和“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履约评价均达良好以上,进行地方贡献考核,满足以上条件的项目在投产后5年内可享受相应奖励。

1.亩均综合贡献达到30万元~40万元,其中3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地方贡献80%的标准进行奖励;

2.亩均综合贡献达到40万元~50万元,其中30万元~40万元部分,按照地方贡献80%的标准进行奖励,40万元~50万元部分,按照地方贡献90%的标准进行奖励;

3.亩均综合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其中30万元~40万元部分,按照地方贡献80%的标准进行奖励,40万元~50万元部分,按照地方贡献90%的标准进行奖励,5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地方贡献100%的标准进行奖励。

七、其它

(十二)本政策中第(二)、(三)、(四)、(六)、(七)、(九)条第1款、(十)条等条款,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项目开工、竣工验收、项目投产三个节点分别给予总奖励金额的30%、50%、20%。本政策与同类政策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十三)制造业企业申请2021年度政策兑现需完成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数字化改造,对未完成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数字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暂停兑现本政策2021年度的奖励补助资金,兑现期限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予以补助。

(十四)对投资强度特别大、产出效益特别高、财政贡献特别突出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十五)地方贡献考核内容包括税(费)、非税收入、就业、科技创新等,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十六)本政策实施后,《中德(缙云)生态产业园外资项目招商优惠政策指导意见》废止执行。

(十七)奖励补助币种为人民币,折算汇率以支付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网址:(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7/125925/index.html)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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