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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总额5000万元,深圳发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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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意见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1〕141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优化调整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政策引导作用,促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经前期社会调研、工作座谈会、网络征集等方式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经研究,采纳了大部分意见和建议,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1月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处收,联系电话:83070159(邮编:518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uyt1@mail.amr.sz.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附件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

附件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公示、决策、资金拨付、合同管理、预算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管理模式,资助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加强深圳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或奖励下列方面:

(一)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

(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三)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四)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五)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六)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它按照国家、省上级机关明确要求由地方承担的工作项目。

第二章 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

第五条 本节资助奖励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

(二)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第六条 (核准制)实施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含港澳台)的,每件给予资助1500元;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的不予资助,且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清单;

(三)企业和个人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第七条 (核准制)实施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0元。

(二)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4500元。

(三)申请人在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元。

(四)申请人在英国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1100元。

本条资助的申请金额不得高于有关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国外发明专利清单;

(三)关于资助申请金额不高于有关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承诺函;

(四)企业和个人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第八条 (评审制,事后)促进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给予50万元奖励,本项目每年评选不超过30家,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

(二)积极、持续开展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机制;

(三)申请人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未来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布局、海外发明专利布局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四)在专利产品销售、许可转让、质押融资、获得专利奖等转化运用方面以及专利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五)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项资助。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评审年度申报指南具体明确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核准制)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给予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一次性资助每家1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

(二)申请人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为有效状态;

(三)申请人未获得过市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资助。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和个人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证书有效证明。

第十条 (核准制)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二)获评广东省专利奖或杰出发明人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杰出发明人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三)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五)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六)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七)获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获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八)对经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推荐并获得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申请人应于获得奖项、资质后的下一年度提出配套奖励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和个人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获得奖项、资质相关文件。

第二节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第十一条 (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每年认定不超过20家,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且成立时间3年以上,且未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资助和版权创新发展基地项目资助。本条与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不可重复申报。

(二)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其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并取得成效;

(四)近2年专利授权量或版权登记数量或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持续增长;

(五)知识产权运用成效好,知识产权对产品(服务)起到核心支撑作用,或已对外实施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一定成果;

(六)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七)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及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成效证明;

(四)专利、版权、商标等相关材料;

(五)知识产权运用成效相关材料;

(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证明材料,如维权案例等;

(七)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知识产权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我市版权产业发展,开展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的培育,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已获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或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不重复资助。本条与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项目不可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版权相关产业的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

(二)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全市具有推广价值;

(三)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版权登记总量不低于100件,上年度版权登记量同比增长不低于10%;

(四)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承诺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版权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相关材料;

(四)版权登记证书及清单;

(五)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软件正版化率达100%的承诺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七)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版权相关产业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深圳市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推动我市商标品牌发展,支持商标品牌培育基地发展建设,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已获得过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的,不重复资助。本条与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不可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高的商标品牌意识,建立了商标管理制度,设立了商标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专职商标管理人员数量3人以上;

(三)商标注册总量不低于100件,近3年度商标注册量持续增长;

(四)每年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1%开展商标品牌宣传工作,且申请人拥有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积极开展商标品牌的运营,上年度商标产品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

(六)积极开展商标维权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商标培训活动。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商标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相关材料;

(四)商标注册证书及清单列表;

(五)商标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相关证明材料;

(六)开展商标维权活动、培训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商标品牌宣传经费及商标品牌相关产品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对于已经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联盟秘书单位或发起企业,且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

(二)联盟所属产业是深圳市及以上政府重点规划支持的产业;

(三)联盟已向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且成立2年以上;

(四)联盟近3年内未获得过该项资助;

(五)联盟成员单位拥有有效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数量合计100件以上,且近2年持续增长;

(六)上年度开展了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以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工作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专利导航、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以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联盟备案申请书;

(四)联盟章程;

(五)联盟成员单位相关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

(六)开展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相关材料;

(七)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核准制)实施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资助,支持中小微企业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促进专利技术和设计具体实施。对中小微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或国有企业获得创新成果实现专利转化运用予以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我市中小微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或国有企业获得专利权许可、转让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进行资助。每个申请人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

(二)中小微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国有企业获得专利许可或者转让,并依法备案或者登记,且其合同签订时间以及专利许可备案或者转让登记的时间在上年度1月1日以后。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专利许可、转让合同及备案、登记证明等材料;

(四)实际支付专利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票据、银行回单。

第十六条 (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专利技术对接活动,促进我市高等学校、科研组织、国有企业专利在中小微企业转化运用。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资助不超过20项,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同一申请人每年最多可以申报2个项目。

同一专利权在不完全相同主体间的实施许可或者转让行为,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累计资助金额,不属于重复资助。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它机构;

(二)对接活动举办完成时间不超过1年;

(三)对接活动取得成效,促成有关转化运用。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专利技术对接活动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活动方案、签到表、现场照片等);

(四)专利技术对接活动专利转化成果相关证明材料;

(五)第三方出具的专利技术对接活动支出成本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专利导航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导航,每年评选不超过10项,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人才管理类导航,每年评选不超过30项,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30万元。企业经营类导航项目运用成效明显,基于导航成果完成了相关产品、服务出口的前期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风险预警及防控,申请人相关产品或服务年度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的,在导航项目实际支出成本以内,每项额外增加资助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限报一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它机构;

(二)项目实施期不超过1年,且完成时间在申报日的上年度1月1日之后;

(三)已对外发布项目成果,并同意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所导航产业列入深圳市或上级政府重点规划,或者列入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年度重点工作方向的,可以优先资助。

申请资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项目报告等成果材料;

(四)项目成果对外发布佐证材料,可以附加项目成果运用成效情况材料;

(五)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相关支出费用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经营类导航项目申请人相关产品或服务年度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的,应提交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年报、出口退税凭证或者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核准制)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对入池参与我市企业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利息与担保费的合计金额的50%进行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融资规模的3.5%,同一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本项目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作为入池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申请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还清本息时间应在上年度1月1日以后;

(三)同一笔贷款未在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贷款补贴。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贷款主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证明等贷款证明材料;

(三)由放款金融机构统一出具的贷款结清等证明材料;

(四)担保费票据,贷款进账单据、还款单据及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评审制项目,事中资助)实施知识产权重大专项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作部署,对要求重点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发布申请指南,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项目,每项不超过300万元。具体项目内容将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部署进行确定。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它机构;

(二)具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重大项目的工作经验;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重大专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承担过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重大项目的相关材料

(四)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能力相关材料。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第二十条 (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资助。支持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资助标准如下:

每个项目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500万元。

不予资助情形:(一)项目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已获得本市知识产权维权类资助的;(二)项目有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情形的;(三)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四)申请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人员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

(四)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1年,以判决、裁决或和解协议生效之日为准,自该日期起至申请截止日不超过1年;

(五)项目可包含单个或多个维权事项,以一个权属向不同侵权人进行维权的,或以多个权属从事维权的,可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

(六)维权项目对深圳市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或具有其它重要社会意义和影响;

(七)同意将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说明;

(四)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

(五)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国内维权支出成本的审计报告。

(六)判决文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

(七)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评审制,事中、事后资助)实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资助。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提升企业主动开展海外维权、积极应对海外纠纷的意识,对企业开展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不含美国“337”调查案件)给予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参考支出成本,每项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一)申请人可在诉讼中或诉讼后申请,每个企业每年度资助不超过一个海外维权项目;(二)维权项目有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款的,应予以扣除;(三)维权项目中如产生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应予以扣除。

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2000万元。

不予资助情形:维权项目已获得本市相关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但不包含本规程第二十条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资助项目已资助的情形。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人员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自申请之日计算3年内有实际发生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企业;

(四)面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开展了相应的起诉或应诉,诉讼已经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且在申报时未撤诉或申报时诉讼已结束;若申报时已经和解,需提交相应的和解协议;

(五)同意将涉外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说明;

(四)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

(五)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海外维权支出成本的审计报告;

(六)判决文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

(七)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资助。提升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意识,引导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审查。资助标准如下:

参考开展合规经营审查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9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

(二)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经营管理制度,明晰合规职责,形成合规文化;

(三)对知识产权合规状况进行梳理并有应对的措施、方案,进行有效的整改,从而提升知识产权合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处置能力;

(四)知识产权合规经营项目对深圳市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或具有其它重要社会意义和影响;

(五)知识产权合规经营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1年;

(六)近3年内未获得过该项资助。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符合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关于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及改进方案,合规经营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管理制度文件,开展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的证明材料,以及实施改进及成效的证明材料;

(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审查支出成本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能力提升资助。

第一类: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争议解决、宣传培训等综合性维权服务,健全相应的行业知识产权制度和自律机制,提升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能力。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资助不超过50家,参考工作站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的50%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已经获得该项资助的,两年内不重复资助。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且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

(二)工作站成立1年以上,且已向职能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至少配备2名专职或兼职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人员,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三)按时向职能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制定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并开展相应实施工作;

(四)定期开展行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并报送职能主管部门;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宣传、研究、服务,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维权援助、争议解决、行业及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等服务,建立争端解决服务机制,组织专家及工作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成立文件,知识产权管理团队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文件,运营情况及支出审计报告等文件;

(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处置的典型案件报告等证明有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相关材料;

(五)如有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评价的,需提供最近一次评价结果相关材料。

第二类:吸纳社会力量,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队伍,面向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宣传培训、调研统计、活动服务等社会治理志愿活动。资助标准如下:参考上年度知识产权志愿工作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建了知识产权志愿服务组织,且该志愿服务组织已在深圳市志愿者服务相关平台登记;

(二)申请主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至少配备2名专职或兼职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人员,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机制;

(三)拥有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队伍成员均已在深圳市志愿者服务相关平台登记注册,具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志愿服务的能力,具有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制度;

(四)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需包含申请人所组建志愿服务组织本组及组外的志愿者;

(五)上年度开展不少于5次志愿服务活动,年度服务不少于500小时时长,知识产权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对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有积极意义。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制度,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团队信息,运营情况及支出审计报告等文件;

(四)通过深圳市志愿服务平台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和评价情况;

(五)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志愿服务活动情况报告及成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支持我市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资助标准如下:

参考上2年度知识产权调解工作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

(二)近2年内未获得过该项资助;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配备2名专职或兼职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人员,有固定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调解员信息及相关调解经验需对外公开,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纠纷调解相关工作制度;

(四)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调解,近2年内知识产权调解案件数占调解案件总数的30%以上,且知识产权调解成功比率达15%以上。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人民调解组织需同时提交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书;

(三)调解组织运营团队情况及调解专家名单、聘书,调解员信息及相关调解经验需对外公开材料;

(四)上2年度内纠纷调解工作报告(含运作情况、机构开展纠纷调解类型和数量以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件数和占比、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业务人财物投入占比、调解典型案例等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

(五)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的,提交法院的司法确认文书;

(六)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上2年度用于知识产权调解的支出成本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审制,事中资助)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技术支撑资助。为解决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中知识产权侵权“判定难”问题,鼓励专业机构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供侵权判定技术支撑,资助标准如下:

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主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固定从事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的专家团队;

(三)具备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工作能力和经验,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的工作制度。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工作制度,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团队信息,运营情况等文件;

(四)体现具备开展侵权判定技术支撑能力的证明材料,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技术支撑工作情况及成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评审制,事中、事后资助)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资助。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关制度研究及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圳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水平与国内外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先进做法比对调查及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满意度调查、分析和提升;

(二)重点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规则研究和建设;

(三)区域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研究和建设;

(四)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及变化、热点问题的研究;

(五)深圳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评估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研究和建设;

(六)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件或事件、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

(七)知识产权保护信用体系、文化体系、标准化建设;

(八)知识产权专家库等智囊体系的建设;

(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的研究和建设;

(十)其它强化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研究和建设。

资助标准如下: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每项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职的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工作人员,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机制;

(三)开展具有先进性、前瞻性、创造性、系统性的知识产权相关课题研究,对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和制度的相关研究成果有实际效用,能根本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完善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创新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有推动、借鉴或指导等作用;

(四)已完成的项目,项目完成时间距离申报截止日期不超过1年;

(五)同意将研究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等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项目进展或完成情况说明;

(四)未完成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背景和意义、预期目标、实施内容和方案、进度计划、费用支出计划、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工作团队情况等内容;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成果报告。

第四节 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核准制)实施专利代理从业培训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鼓励我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从业培训,夯实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基础业务能力。对新招聘的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按每人一次性1万元的标准给予该机构资助,每家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

(二)已与新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以上,且申请人已为其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超过6个月;

(三)新招聘人员为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毕业生,最高学历的毕业证发证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截止日不超过2年;

(四)已建立从业培训课程体系并开展从业培训。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和个人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新招聘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和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核准制)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对于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并取得成效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其工作人员连续服务1年以上,且于上年度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对所在机构或企业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拥有法律资格证的,对所在机构或企业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二)其工作人员连续服务1年以上,且于上年度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的,对所在机构或企业按照中级职称每人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高级职称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后,在同一机构连续服务5年以上的,对所在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可同时提出申请。本项目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和个人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法律资格证或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四)专利代理师或者职称获得者的本地社保清单。

鼓励获得本条奖励的单位对有关个人给予适当奖励,有关奖励细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及实施。

第二十九条 (评审制,事中、事后资助)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资助。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它机构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开展公益性培训,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整体水平,资助标准如下:

每项培训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每项资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多申报两个项目。

知识产权促进类培训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知识产权保护类培训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知识产权综合类培训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它机构;

(二)开展培训的主题应为国内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等方面相关内容,符合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的课程培训重点主题清单要求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三)已开展的培训,培训举办时间在上年度本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之后;上年度未开放本项目申报的,培训完成时间不超过1年;

(四)培训为非盈利性质,免费向我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需要的社会公众提供。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培训师资的相关材料;

(四)已开展培训的,提供培训活动总结(含培训意义、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效果等),及培训证明材料(公开的培训通知、满足培训课时和培训人数要求的签到表、培训教师签字的培训工作总结、教师劳务费支出凭证、现场照片);进行中的培训项目,提供培训计划、课程设置方案,及过往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活动的相关材料;

(五)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培训费用支出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评审制,事中、事后资助)实施知识产权意识提升资助。对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领域工作进行宣传、推广、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评选不超过15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每项资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它机构;

(二)项目实施中的,申请人需具备组织宣传活动的专业团队,并有相应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经验;项目已完成的,项目完成时间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

(三)申请宣传的项目主题应包含知识产权工作及成果的宣传推广、公益广告、重大政策及热点问题或主题活动的深入报道等。符合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的意识提升重点主题清单要求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项目未完成的,需提交过往开展宣传项目的相关材料及相关活动计划;

(四)项目已完成的,需提交相关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宣传目的、意义、宣传方式及活动简介、宣传成果及相关链接等。并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支出成本专项审计报告。

第五节 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第三十一条 (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引进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3家,每家资助20万元。

国外机构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国外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机构成立5年以上;

(二)至少拥有50名以上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

(三)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或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四)在深圳市设立经营实体或在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国外机构应与其在深圳设立的经营实体或分公司或子公司联合申报此项目;

(五)在深圳常驻的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0名;

(六)在深圳市的经营实体知识产权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服务出口能力。

国内机构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行政区域外依法登记注册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时间5年以上;

(二)至少拥有20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或律师;

(三)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或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四)在深圳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国内机构应与其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联合申报此项目;

(五)深圳市分公司或子公司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不少于10名;

(六)深圳市分公司或子公司知识产权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服务出口能力。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材料;

(三)国内外机构及在深圳机构的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材料;

(四)知识产权业务情况总结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调解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

(五)知识产权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及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每年评选不超过10家,每家奖励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至少拥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或律师;

(三)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许可、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专利诉讼等业务案例5项以上;或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或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不少于100件,且上年度发明专利代理授权率不低于60%;

(四)知识产权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服务出口能力;

(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专业工作人员清单、社保证明材料及相应的资质材料;

(四)知识产权业务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代理授权专利清单、发明专利代理授权率证明资料。

(五)知识产权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及证明材料;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每家奖励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登记注册满2年;

(二)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团队结构合理,拥有30名以上运营能力突出、经验丰富的专职人员、,;

(三)已独立开展知识产权的评估、许可、转让、交易、投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或专利池集成运作等方面的运营业务,并取得成效;

(四)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在全国、全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上年度知识产权运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五)近3年内未获得过该项奖励。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机构建设、人员队伍以及管理制度基本情况;

(四)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成效介绍及典型案例材料;

(五)上年度知识产权运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每家指导站按照其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资助,每项资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该项资助的,两年内不重复资助。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建立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且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它机构;

(二)指导站成立1年以上,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至少配备2名专职从事商标品牌培育指导服务的工作人员,建立完备的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工作规范;

(三)制定指导站年度工作计划,并开展相应实施工作;

(四)实际开展商标品牌注册、维权、管理、研究、培训等服务,为企业提供商标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维权援助、争议解决、行业及企业商标品牌分析等服务,建立争端解决服务机制,组织专家及工作人员开展商标品牌纠纷调解工作。以开展商标维权服务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的成立文件,商标品牌培育指导团队信息,指导站工作规范文件;

(四)年度工作计划及实际运营情况,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指导站上年度支出审计报告等文件;

(五)指导站处置的典型案件报告等证明有效开展实际开展商标品牌注册、维权、管理、研究、培训等服务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评审制,事中、事后资助)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助。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支撑,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引进数据资源,培养信息服务人才,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对正在开展或已完成的信息公共服务项目予以资助。

资助方向:

(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研究;

(二)我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三)在重点园区、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向创新主体传播利用;

(四)为产业、企业、高校院所、政府、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查询检索、动态监测、分析决策等数据信息服务。

资助标准如下:方向(一)和(二)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每项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方向(三)和(四)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每项资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本项目每年总资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

(二)具有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三)项目已完成的,完成时间不超过1年;项目实施中的,需具备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四)对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资助方向,项目成效较好,申请人同意将项目成果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五)对于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述资助方向,申请人拥有必要的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具备相应的信息分析服务能力,项目成效明显。

同一单位已获得有关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实施中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内容、项目进度、阶段性成效等佐证材料;

(四)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成果和总结报告。

(五)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费用支出的审计报告。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核准制资助(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报指南(通知)。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申请人,予以限期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奖励)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集体研究决策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得资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评审制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项目受理、评审、管理、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方向。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三)申请项目经初审通过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7位以上单数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有关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考察评价。

(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项目方案,经集体研究决策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公示结果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拨付。

(六)针对有项目工作任务的事中资助项目,应签订资助项目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开展资助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 核准制项目经审核后应资助(奖励)总金额超出对应项目预算的,按照对应预算金额除以应资助(奖励)总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以此确定实际资助(奖励)金额。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申请资助(奖励)的代理机构或其代理人员受到过知识产权代理领域行政处罚的;

(七)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八)其申请项目已获得市级同类资助(奖励)的。

第四十条 事中资助项目应当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确项目任务、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相关合同任务,并配合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相关项目绩效评价、统计、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针对合同资助金额50万以上的项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5位以上单数专家对项目开展验收评审,或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核验或审计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合同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验收要求的,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它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它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在审计或核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受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职业道德等,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无特别规定的,本规程所指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上的权利人名称(姓名)、地址(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日期、代理机构、代理师等信息为准。

本规程所指的知识产权许可以及转让行为,不包括集团公司内部或者关联公司之间的相互许可和转让情形。

第四十七条 无特别规定的,知识产权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

第四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操作规程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除专利授权类资助条款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以外,其余条款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起草说明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有关要求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有关规定,我处组织开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修订工作。经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研究论证、修改完善等工作,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形成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要求优化调整专利资助奖励政策,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方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现有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同时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强化质量导向,切实发挥高质量发展指标引领作用。

为全面落实有关政策要求,我局启动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修订工作,在现行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基础上,起草了修订稿,并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变化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基础上,全面取消对于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严格控制专利授权资助额不高于申请人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时强化质量导向,对原有知识产权政策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导向,新增了需要加强支持的部分条款。修订征求意见稿共有四章,分别为总则、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组织管理、附则,全文共有四十八条。其中,第二章“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细分五类政策,分别是: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修订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将原“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与“知识产权质量水平提升”章节合并,改称“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取消部分条款。

取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第七条、第九条有关专利资助政策,即对PCT专利申请的资助、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行为的资助。

调减现行政策中的国内、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标准。考虑到现阶段商标业务发展成效较明显,商标布局驱动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故取消商标注册资助。同时,因软件著作权登记已取消官费,故取消现行条款中第十一条著作权登记资助。

(二)强化质量导向,坚持奖优奖强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质量导向的工作要求,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新增第八条“促进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奖励”、第十三条“深圳市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增加第十条“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的子项目,坚持奖优奖强,激励保护创新,切实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加大对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扶持力度

为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为创新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更加有效的激励机制、更加顺畅的供需对接,促进专利充分转化实施,新增第十五条“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资助”、第十六条“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资助”,第十八条“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补贴”,加大第十七条“专利导航项目”的资助力度。

(四)加大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扶持力度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工作部署,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提升企业保护意识,新增第二十二条“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项目资助”、第二十三条“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能力提升资助”、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技术支撑资助”,优化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资助”,鼓励企业建立完善、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深圳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标杆城市提供制度保障。

(五)加大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扶持力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新增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第三十三条“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第三十四条“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资助”、第三十五条“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助”,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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