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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8

金寨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六安的意见》(六发〔2014〕9号)、《六安市财政局科技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财教〔2018〕688号)以及《中共金寨县委、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金寨的意见》(金发〔2015〕6号)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奖励政策,结合我县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滚存使用,用于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奖励和资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专利的资助和奖励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1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4万元、12万元、6万元奖励。

2.对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4万元奖励(同一发明专利最多2个国家);对新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2万元奖励;对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权自授权之日起六年内的年费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助。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和18万元、6万元奖励;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给予最高6万元补贴;对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试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1.8万元补贴;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国家规定标准评估费的48%、贷款利息12%、担保费12%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9万元;对国内、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诉讼费按1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国内维权补助最高不超过1.2万元,涉外维权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3.对企业当年流转授权发明专利技术,并保持5年有效的,每件奖励2万元;对企业当年新申请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36万元、18万元奖励。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在本县范围内从事专利工作的每人给予一次性0.6万元奖励。

(二)商标及地理标志的资助和奖励

5.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每个奖励5万元;申报注册成功的商标每件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获得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优先采购;对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在技术改造和引进科研立项、项目审批、财政贴息等方面给予倾斜,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政策性资金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照县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要求,向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效证书文件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有效参考材料(如专利证书、商标证书、地理标志认证书、转化专利技术合同、财务报表等)。

第六条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通过形式审查的奖补项目,由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核准后,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最终奖励补助项目及金额,并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奖补资金;同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上报申请市级配套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县主管部门负责补助项目的监管,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且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凡实名举报套取专项资金的,经查证属实的,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与我县已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重复部分,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金寨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金政〔2013〕35号)、《金寨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金政办〔2017〕11号)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资助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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