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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自治县知识产权奖励办法〔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04-07

酉阳府办发〔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自治县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

酉阳自治县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加快品牌培育,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和专利权人,申请知识产权奖励适用本办法。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国内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以及获得国内、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可申请知识产权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本办法所称国内商标注册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商标。

本办法所称国内发明专利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授权的发明专利。

本办法所称国外发明专利是指由外国专利局依据相关法律授权的发明专利。

本办法所称专利转让是指拥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规定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四条县财政设立知识产权奖励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奖励遵循专款专用、一次性奖励的原则。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和监督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奖励申请审核和奖励资金兑付工作。

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权利人、专利权人,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按50万元/件标准给予奖励;

(二)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按8万元/件标准给予奖励;

(三)获得国内商标注册的,按500元/件标准给予奖励;

(四)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1万元/件标准给予奖励;

(五)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2万元/件标准给予奖励;

(六)对企业从县外通过专利转让获得发明专利并在本县投入应用的,按5000元/件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同一专利在国外多个国家(地区)申请获权的,只享受一次奖励。同一商标或专利已获得市级奖励或资助的部分,不再享受县级奖励;如所获市级奖励或资助不足上述标准,差额部分按上述标准补足。

第七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每年3月1—31日受理上一年度的知识产权奖励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商标权利人和专利权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的,需提交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转让获得发明专利奖励的,需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以及专利投入应用的情况说明或专利相关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经办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权利人授权委托书。

上述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查验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并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兑现知识产权奖励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按程序将知识产权奖励资金兑付给相关权利人。

第九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对申请奖励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予以追缴,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获得奖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自我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酉阳自治县专利奖励办法(试行)》(酉阳府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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