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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4-22

重庆两江新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助推新区产业结构转型优化升级,促进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直管区注册、经营、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两江新区直管区是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鱼嘴、复盛、郭家沱、龙兴、石船、水土、复兴等15个建制镇和街道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资金按照《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专利创造

第四条国内专利资助。以第一申请人和权利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含港澳台)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国外专利资助。以第一申请人和权利人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申请,并获得欧盟、美国、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5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3万元/件。同项专利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的,资助国家不超过3个。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中国专利奖奖励。作为专利第一申请人和权利人,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件、50万元/件、20万元/件。

第七条高价值专利资助。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立项的,培育期满且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或市级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国家级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市级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专利保护

第八条知识产权诉讼维权资助。单位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作为原告向国内外法院提起诉讼主动维权,且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生效裁判部分或全部支持的,系国内诉讼的,按照经生效裁判确定的应由原告承担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总额的50%予以资助,同一单位同一案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系国外诉讼的,按照经生效裁判确定的应由原告承担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总额的70%予以资助,同一单位同一案件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30万元。

第九条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公证资助。

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资助。单位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作为申请人向指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进行维权,其仲裁请求获得生效裁决部分或全部支持的,按照生效仲裁裁决所确定的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和律师费总额50%予以资助,每件案件不超过5000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万元。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单位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作为申请人向指定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进行维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产生调解费的,按调解协议中确定的申请人应承担的调解费金额50%予以资助,每件案件不超过1000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万元。

知识产权纠纷公证资助。单位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作为申请人向指定的公证机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产生公证费的,按照申请人应承担的公证费总额50%予以资助,每件案件不超过3000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万元。

第十条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资助。列入国家或市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的项目,按照国家或市级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奖励。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章专利运用

第十二条专利导航资助。获得市级及以上专利导航立项的,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或市级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单个项目国家级的最高资助20万元,市级的最高资助5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奖励。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10件及以上(专利、商标、著作权)、其中有效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的企业、科研组织、高等学校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且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有效期满后,首次通过再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获评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专利质押融资资助。以专利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给予以下资助:

(一)因委托评估机构对用以出质的专利权进行评估所产生的评估费,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单笔业务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每笔银行贷款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50%标准为高限,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论贷款笔数和期限,获得贴息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

(三)除专利质押外,还由担保机构增信担保的,按照单位每年向担保机构实际支付的担保费50%标准予以资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万元,获得本项资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一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和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一十七条申报主体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终止资助奖励并有权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取消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两江新区其他优惠政策的(包含招商引资协议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条款),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一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原《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管理办法(修订)》(渝两江管办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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