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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2

关于印发《泰安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泰安高新区财政局、科技局,泰山景区财政局、科研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专利事业发展,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研究修订了《泰安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财政局泰 安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4月8日

泰安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泰安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不含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奖励、服务等。

第五条专利创造,主要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及授权资助;

2.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资助;

3.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4.企事业单位首件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5.转化实施的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6.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含5件)的企事业单位资助。

第六条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1.企业重大专利项目的实施转化、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等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作;

2.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导航产业发展;

第七条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1.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2.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及维权援助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专利奖励,主要包括:

对获得市专利一、二、三等奖的专利项目进行奖励。

第九条专利服务,主要包括:

1.专利信息、维权、展示、交易、代理、运营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2.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对外合作交流、人才培养及重大活动组织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标准

第十条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件最高资助1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不足1000元的,以实际费用为准);

2.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PCT国际专利申请以及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按照《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3〕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省财政专利相关资金资助的,市专项资金不再重复资助;

3.企事业单位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给予代理费、申请费全额资助(以实际发生费用票据为准);

4.企事业单位维持5年以上(含5年)且已转化实施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择优每件给予2000元(国内发明专利)、8000元(国外发明专利)的年费资助;

5.企事业单位年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含5件)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10件以上(含10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6.获得专利创造资金资助的单位,应拿出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奖励专利发明人。

第十一条专利奖励标准

对获得市专利一、二、三等奖的专利项目,每项分别奖励30000元、15000元、7000元。

第十二条专利运用、保护、服务的资金使用,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

1.市知识产权局下发有关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有关申请资料,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在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公示后,资金由市财政局兑付;

3.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专利专项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六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将其纳入信用负面清单。被列入负面清单的单位或个人,两年内取消其市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至五年内取消其市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泰安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财教〔201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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