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4微山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知识产权强县,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微山县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用于资助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或发明人,奖励为微山县专利技术产业化和专利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
第三条 申报主体为:
(一)专利资助申报主体:在微山县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社会团体,以及专利申请人住址在微山县的自然人。
(二)专利奖励申报主体:凡在微山县境内实施产业化的专利,产生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其专利权人和实施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申报。
第四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遵循“自愿申请、诚信填报、择优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支持发明专利。
第二章 专利资助
第五条 专利资助分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六条 一般资助是对专利权人申请开展专利创造工作所给予的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为:
(一)对已经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二)企事业单位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在国内授权发明资助的基础上,每个企事业单位再资助3000元。
(三)对通过PCT阶段申请的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
(四)对已经授权的香港、澳门或台湾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五)对已经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每国资助1万元;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每国3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第七条 专项资助是对专利权人在开展专利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工作时所给予的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为:
(一)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自申请日计算第4—6年的年费,每年每件资助300元;第7—9年,每年每件资助500元;10年及以上的,每年每件资助1000元。
(二)专利授权大户资助。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件的资助1万元,每增加3件追加5000元。
(三)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对新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四)专利权质押的资助。专利权人完成专利权质押贷款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的,每笔给予1万元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通过购买、转让等形式消化吸收并落地转化的,每件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
第八条 资助申请人一般应为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第九条 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四)专利人才培训;
(五)其他与专利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专利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般资助提交《微山县专利一般资助申请表》;专项资助提交《微山县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
(二)资助申请人证明。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助项目证明。需提交的材料分别为:
一般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PCT专利提供《PCT国际检索报告》(复印件);港澳台地区、国外发明专利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中文译文。
专项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维持,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专利授权大户需提交专利授权清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需提交相关文件、证书(复印件);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交质押贷款合同、专利质押登记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消化吸收知识产权并落地转化的提交发明专利购买(转让)协议、专利权变更证明及专利技术实施报告。
以上材料均需2份纸质(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份,微山县财政局一份),并同时提交电子件。
第十二条 申报时限
(一)一般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专项资助一年一次:次年的3月31日前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专利奖
第十三条 县政府设立微山县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对在我县辖区内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设立微山县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和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利奖励的组织、协调与日常管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参评专家与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 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15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万元。
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无合适项目时可空缺。
第十六条 申报条件
(一)已获得授权并在有效期内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属关系清楚;应用于专利技术产业化,且具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申报专利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山县专利奖申报书》。
(二) 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 专利权有效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或年费收据)。
(四)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五) 能够全面反映该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技术方案说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必要时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六)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专利奖类别将申报材料分别送评审专家组。各评审专家组对本专业的参评专利进行评审,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的初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专家组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后,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评审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县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得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获得专利奖的单位应当对该专利项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获得专利奖的发明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当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审、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利资助与专利奖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与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凡申请材料和凭证弄虚作假或相同项目重复申请,骗取资助金或奖金的,一经发现,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额追回资助金或奖金,收回奖励证书,并取消两年内申请专利资助及下两届专利奖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日。以前印发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