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经开区:驰名商标奖励50万,专利资助5万
发布时间:2019-12-20各局(室)、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19年10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业政策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和新情况,加快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和发展新动能,推进全区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惠企政策“直通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对涉及工业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进行全面整合优化,进一步突出政策导向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现将有关政策意见公布如下:
一、强化创新驱动
1.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精品”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产品,每个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对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备案通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管理创新。对列入市级领军型及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单、“亩均论英雄”企业综合评价A类且产值超亿元以上的企业,实施企业战略、企业管理体系、资本运作、市场开拓等管理创新项目,按项目实际费用50%进行补助,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
3.加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力度。实施区科技创新攻关项目,围绕我区主导产业、项目研发总投入500万元以上等要求的重大项目,根据申报项目技术难度、研发成本、绩效目标等因素确定财政补助,采取事先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个项目获得上级补助并需区级配套的将扣除原有区级补助资金进行配套。
4.加大上级科技项目和资金争取力度。在本辖区内对列入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专项计划,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进行配套,对国家级的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的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同时项目获得上级和本级资金配套合计金额不超过承担单位对该项目投入资金总额的50%。
5.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力度。对新认定的温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经认定为温州市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升级为省级、国家级的,进行补差奖励。
6.推进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用于企业和创业者购买的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使用低于1万元的全额抵用,超过1万元部分抵用50%;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全年累计不高于15万元,其他企业和创业者全年累计最高为10万元。
二、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7.对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实施的“两化融合”信息化项目,按项目实际信息化设备、软件及软件服务费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市级领军型及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单、“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A类且产值超亿元以上的企业,按项目实际费用50%进行补助,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遴选项目不受此项规定)
8.对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自企业成立后三年内,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给予奖励。
9.认定为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认定为市工业技术软件化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上云”,对企业购买云服务产品和内容3万元起,按照实际购买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
10.鼓励发展电商新零售,经市商务局认定为新增较大型电商新零售门店的给予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认定为新增小微型电商新零售门店的给予每最高家奖励不超过1万元。
11.鼓励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B2C跨境网络年销售额每500万元、B2B跨境网络年销售额每5000万元给予跨境电商销售企业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12.对年产值首次超5亿元且年度实缴税收超2000万元、年产值首次超10亿元且年度实缴税收超4000万元、年产值首次超20亿元且年度实缴税收超8000万元、年产值首次超30亿元且年度实缴税收超1.2亿元、年产值首次超40亿元且年度实缴税收超1.6亿元、年产值首次超50亿元且年度实缴税收超2亿元的企业,在首次达标后,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和500万元的奖励。
13.对年产值首次超1亿元且年度实缴税收超300万元、年产值首次超3亿元的培育企业且年度实缴税收超900万元的企业,在首次达标后,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14.对首次列入规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5.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
16.鼓励区内工业企业配套合作,对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年配套采购本地非关联企业成套设备或高新技术产品(不包括技改项目)在100万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的2%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17.对首次认定为省服务业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市服务业重点企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18.对上一年度实缴税收首次超200万元,且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19.对上一年度实缴税收首次超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20.鼓励工业企业成立商贸流通性企业(含电商、跨境电商企业),对当年新增且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限上零售企业、限上住餐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21.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以上,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22.对市场(商场)实现统一结算,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前三年给予地方综合贡献70%的奖励;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给予奖励5万元、15万元、25万元。
五、助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23.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500-1000万元的奖励,对境外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400-800万元的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参照温委发〔2018〕44号文件执行)。
24.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对成功发行公司(企业)债、私募债、定向债等融资工具的企业,且融资的资金用于投入本区项目的生产经营,按其融入资金的2‰给予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5.支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对投资(基金)类企业,自企业成立后五年内,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给予奖励;参照高管人员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将奖励金发放至企业)。
26.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对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在6个月内完成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有限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在6个月内完成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有限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在完成股改12个月内报辅导报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扩大对外开放
27.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国际性展会,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展会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补助2个标准展位;鼓励企业参加政府举办(或指定)的自办展,同一展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境内2000元、境外1万元人员费的补助(住宿费按国家差旅标准)。单个企业展会类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8.对企业投保当年国际贸易信用保险费给予60%的补助。
29.经商务部门备案的企业在境外投资鼓励类的项目,中方当年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50万美元给予5万元奖励。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上浮10%,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30.鼓励企业引进、购买国际先进技术,按照项目相关实际费用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31.着力提升品牌质量。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获得管委会主任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20万元。
32.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订的起草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33.支持管理体系建设。凡取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符合程序、运行正常,经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园区重点排污单位(含环保部门要求建设的)在线监控建设和运维项目,给予排污建设单位总投资额的50%补助。对刷卡排污系统建设及运维等按照总投资额的80%补助。
34.加大知识产权运用。获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补5万元;获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补1万元。《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每件奖补1.5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补助2个国家或地区。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通过创新券实施补助的,专利授权后奖补1.5万元;没有通过创新券补助的,专利授权后奖补2万元;授权中转让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制造业类企业的奖补2万元。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备案后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资助。对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不高于年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笔贷款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八、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35.开展星级企业评选。对获得年度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同时,对每年实缴税收超1亿元、5000万元的星级企业,每家企业分别追加奖励20万元、10万元。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提供2个名额、三星级企业提供1个名额的龙湾国际机场、温州动车站出行贵宾服务。
36.对列入国家、省级、市级、区级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拆毁落后生产线或设备的工业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落后产能资产评估价给予4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7.对通过水平衡测试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对创建省、市级节水型企业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38.支持行业(企业家)协会发展,对按规范新申请组建的行业协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前期筹建资金补助;对运作规范、能较好发挥协会作用,并按政府部门要求上报行业信息资料和协会工作运行情况的行业(企业家)协会,每年给予10-20万元专项补助;对行业(企业家)协会牵头承办培训、论坛、展会等专项工作按支出总费用50%给予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附则
39.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包括状蒲园区)、瓯飞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国有企业不作为奖励对象。
40.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本政策与市级政策相同的,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本政策与区级其他政策(包括享受“一事一议”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41.关于实缴税收的指标说明。企业实缴税收指标,参照《关于推进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浙集(开)管〔2018〕45号)标准执行。
42.亩均论英雄”年度企业综合评价C类企业、D类企业及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当年未参加“亩均论英雄”评级的工业企业暂缓政策扶持,待次年“亩均论英雄”评定级别后给予政策兑现。
43.本政策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两年。具体工作由经济发展局、科技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市政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承担。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