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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专利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1

重庆市铜梁区专利资助办法
重庆市铜梁区专利资助办法

为鼓励我区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我区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铜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利资助是指区政府对我区行政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授权给予资助。

第二条区科委每年从科技投入中安排一定的专利资助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申请专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设立的专利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可申请专利资助。

1.专利第一申请人为重庆市铜梁区境内法人、铜梁籍自然人;

2.专利申请地址为重庆市铜梁区境内;

3.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缴纳了相关费用;

4.生产型企业且专利围绕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申请的,按照企业专利(职务发明)资助方式予以资助。

5.非生产型企业申请专利,在专利受理阶段只按照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全额资助,具体标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票据为准,在专利授权后再资助剩余部分。

第四条资助标准

(一)职务专利

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获得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需缴纳实质审查费)后,按照发明专利28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2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获得专利授权证书后,按照发明专利5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

为鼓励对发明专利的维持与运用,给予前9年所缴纳的发明专利维护年费予以资助。按申请减免后的标准,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票据获取资助。

(二)个人专利

个人获得专利证书后,对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全额资助。具体标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票据为准(专利申请中介代理费除外)。

为了鼓励对个人专利的维持与运用,给予前9年所缴纳的发明专利维护年费予以资助。按申请减免后的标准,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票据获取资助。

(三)国际专利(PCT专利申请

对获得国际发明专利证书的企业和个人,按30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每项发明最多给予3个国家认证的专利资助。

第五条申请专利资助的,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材料。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申请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发明专利需提交实质审查缴费票据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与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2.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申请专利资助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资助资金的,将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2年内不再受理其专利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区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对其资助。

第七条专利资助申请应当在专利申请或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经审核批准的资助,自告知之日起,12个月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该专利资助。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铜梁区2014年度专利资助办法》(铜科委〔2014〕15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作废。

第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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