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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1

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2017年修订)
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提升我区专利申请质量,促进专利成果产业化,充分发挥专利制度激励和保护创新的作用,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无偿、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规定专项核算,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并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专利资助奖励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单位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是注册登记在梁平境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户籍学习工作均在梁平境内的个人。采取自愿申请、评审择优方式确定。

第五条专利资助奖励类别及其标准

(一)专利资助。

1.专利申请资助。对申请国际专利(PCT)和国内发明专利实施一次性申请资助。

(1)对企业申请国际专利(PCT)每件资助1.2万元人民币。需取得国际专利(PCT)申请号和申请日通知书,并交纳相关费用后申请。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不予资助。

(2)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需要取得国内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后申请。

2.专利授权后资助。对新获得专利授权和按时缴纳有效发明专利年费的,分别予以一次性资助。

(1)企业在美、日、英、法、德、瑞士获得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分别给予3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专利每件分别给予2万元资助。同一件专利的授权后资助最多不超过三个国家(含三个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不予资助。

(2)在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对企业专利每件分别给予1.4万元、0.2万元和0.08万元资助,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专利每件分别给予0.6万元、0.12万元和0.06万元资助。

(3)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为自有有效发明专利一次性缴纳3年年费的,全额资助其实际所缴年费。

(二)企业专利奖励。仅对企业实施一次性专利奖励,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予专利奖励。

1.实施企业专利工作奖。以发明专利申请量(每10件实用新型专利或30件外观设计专利折合1件发明专利予以折合计算)为参数,在当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量(以缴纳实质审查费为据)达到20件、15件和10件及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2.对企业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奖励。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每件奖励30万元;

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

3.实施企业专利产业化活动奖励。

对自主创造的有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产业化活动,该专利产品年纳税额(含国税、地税)在2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该专利产品年纳税额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予以奖励,奖励总额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5万元。

4.提升企业专利水平。对达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并通过认证的“贯标”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新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第六条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时间

(一)申请专利资助的时间。第一专利权人每年7月10日-30日和次年1月10日-30日分别向区科委书面提交前半年度内的专利资助申请资料。

(二)申请专利奖励的时间。第一专利权人每年1月10日-30日向区科委提交上一年度内的企业专利奖励申请资料。

第七条申请专利资助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梁平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附件1);

2.国际专利(PCT)国外申请号和国外申请日通知书、费用缴纳原件和复印件;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书、缴纳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有效证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专利授权后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梁平区专利授权后资助申请表》(附件2);

2.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有效证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发明专利年费资助,还需提供实际缴纳发明专利年费的发票。

(三)申请企业专利产业化活动奖励须提交下列材料:

1.《梁平区企业专利产业化活动奖励申请表》(附件3);

2.企业专利产业化活动所涉及的授权发明专利和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专利产品纳税有效证明材料(国税、地税纳税票据复印件及国税、地税审核意见);

4.企业有效证照;

5.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四)申请专利奖励须提交下列材料:

1.《梁平区企业专利奖励申请表》(附件4);

2.对应奖励的佐证材料(如:文件、证书);

3.企业有效证照;

4.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专利资助奖励的审查评审与兑付

(一)审查。区科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时效性、真实性审查,并核查创造对应专利是否具有人才、科研、设备等基础条件,是否有产品或样品实物,作出审查意见。

(二)评审。对通过了审查和核查的申请,区科委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成立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资助奖励对象、核准资助奖励金额。

(三)兑付。对通过评审确定的专利资助奖励对象及其核准的资助奖励金额,由区科委通知其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奖励资金。

对经审查、评审确定不予专利资助奖励的对象,区科委在审查、评审结束15日内以信函方式通知其申请人领回所交专利资助奖励申请及其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未领回所交专利资助奖励申请及其资料,视为自愿放弃,区科委有权予以销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专利资助奖励:

1.不属于专利资助奖励对象的。

2.不符合专利资助奖励类别的。

3.未按期提交申请资料或申请资料不齐的。

4.不符合区域产业政策和方向的,或在梁平区境内不具备产业化条件的。

5.企业专利与企业主营方向不一致的。

6.不具备专利创造条件而临时成立企业,为套取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

7.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或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制造非正常专利或劣质专利申请等套取资助资金行为的。

8.存在专利权纠纷的。

9.评审确定不予资助奖励的,或未列入评审的。

第九条严肃处理套取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行为。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助和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梁平县专利资助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梁平府办发〔2016〕80号)同时废止。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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