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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阳县专利资助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1

关于印发《云阳县专利资助与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阳县专利资助与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全县广大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发明创造,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专利,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户籍在我县行政辖区内的自然人。每项专利申请只享受一次资助;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第一专利权人必须是我县行政辖区内的单位或自然人。

第三条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资助与奖励,专利资助与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度增长。

第四条专利资助与奖励资金的使用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利资助、奖励的项目及标准:

1.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分别按1000元/件、800元/件、600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2.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分别按5000元/件、2000元/件、1000元/件予以一次性奖励;

3.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获得授权的专利按10000元/件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申请专利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1.《云阳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专利代办处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申请应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自然人申请需提供专利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获得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申请一次性奖励需报送下列材料:

1.《云阳县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申请应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自然人申请需提供专利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专利权人是二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申请专利资助或奖励的法人和自然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云阳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利科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专利自受理、授权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提出资助或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办理程序

1.云阳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利科常年受理专利资助或奖励申请,并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云阳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的申请进行集中审核;

3.审核无误后由县财政核拨资助或奖励资金。

第十条申请专利资助或奖励的法人和自然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证件,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追缴全部资助或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两年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云阳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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