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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专利资助政策】西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8

【西藏专利资助政策】西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办法

支持我区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西藏制定了【西藏专利资助政策】《西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办法》,明确规定了西藏专利资助的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专利申请资助的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单位按实际发生额资助;个人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免后应交的数额或缓交的金额再加200元(作为复印、邮资、交通等费用)予以资助;

(二)发明专利资助代理费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代理费500元。

专利授权奖励的标准:

(一)获国外专利授权的,奖励20000元/件;

(二)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5000元/件;

(三)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奖励2000元/件;

(四)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奖励1000元/件。
 

【西藏专利资助政策】西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办法

附:西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支持我区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内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第三条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资金的来源:

(一)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

(二)国家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助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部分专利代理费。

专利申请资助的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单位按实际发生额资助;个人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免后应交的数额或缓交的金额再加200元(作为复印、邮资、交通等费用)予以资助;

(二)发明专利资助代理费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代理费500元。

第五条获专利授权奖励的标准:

(一)获国外专利授权的,奖励20000元/件;

(二)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5000元/件;

(三)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奖励2000元/件;

(四)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奖励1000元/件。

同一专利项目以最高奖励额度为准。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的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

(二)申请资助的国内专利申请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未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申请,仅资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部分;

(三)申请专利授权奖励的,应有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

(四)专利申请权属和专利权属明确。

第七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若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其专利代理委托书和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五)该专利申请文件的《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六)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法人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并出具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属职务发明的,提供已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证明;

(四)该专利申请文件的《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五)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法人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并出具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资助和奖励的程序:

(一)填写《西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或《西藏自治区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

(二)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受理,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领款通知书;

(三)申请人按领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条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或奖励的,追回已资助、奖励的全部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自治区的专利代理机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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