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宿迁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11-30
	江苏省宿迁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提升专利质量,优化专利结构,促进专利运用,加快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遵循市区联动、统筹推进的方式,坚持“扩量、提质、增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行政区划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并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从事专利工作的个人,以及在专利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在宿注册的专业服务机构和高校院所。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金额
第四条资助范围。专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上年度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PCT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专利大户奖励、国内发明专利引进资助和专利服务机构奖补。
第五条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符合专利费用减缴条件的,每件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后给予2000元的资助,授权后根据专利质量和创新水平,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和5000元资助(需一次性缴纳6年年费);不符合专利费用减缴条件的,每件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后给予3000元的资助,授权后根据专利质量和创新水平,分别给予7000元、8000元和9000元资助(需一次性缴纳3年年费)。
第六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受理后给予不超过500元资助,授权后再给予1500元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受理后给予不超过300元资助,授权后再给予500元资助。
第七条PCT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PCT专利申请受理后,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对进入国家阶段且获得授权的,按照每个国家给予1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专利大户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专利大户奖励。当年授权发明专利达到3件以上、8件以下的,每件奖励2000元;当年授权发明专利9件以上的,超过部分每件奖励3000元;当年授权专利达到30件以上的,每30件奖励1万元;单个大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国内发明专利引进资助。从市外引进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地址已变更为市区注册的企业所在地),该发明专利与本单位的主导产品关联度密切且有效,经相关专家确认后,对上年度引进总量达到10件以上、20件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受到资助的企业对引进的发明专利要保持三年以上有效性并促进在本市的转化和应用。
第十条专利服务机构奖补。在宿登记注册的专利服务机构,年代理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且同比增长率2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资助费用时间为次年6月底前,由申请人向所在地专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专利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费用资助的,申请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1.《宿迁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实审通知书(复印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通知书(复印件);
3.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宿迁市籍身份证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发票原件、年费缴纳发票等;
5.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引进资助的,需提供专利权转移证明材料、转让合同、专利与产品关联度证明材料等;
6.申请专利服务机构奖补的机构,需提供上年度代理授权的本市专利清单、专利代理机构备案许可证书和营业执照等。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资金来源。专利服务机构奖补和市直单位的资助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他部分按照市区财政1:1比例分别承担,即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配套承担50%。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市本级专利资助资金从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科技创新专项)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专利资助资金的拨付,以及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部门负责专利资助配套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和非正常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支持符合费用减缴条件而不进行减缴的单位和个人,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为准。
第十六条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实行全过程承诺制度。申请市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在区专利管理部门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区专利管理部门对市知识产权局承诺审核事项客观真实,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并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各项资金均采取申请制。各县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对专利资助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宿迁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超过”和“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宿迁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宿迁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宿财教〔2009〕2号)同时废止。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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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迁市科技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