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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02

烟台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烟台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意见》等政策,有效发挥烟台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促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依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财政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发展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要建立相对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逐步扩大规模。县级财政也应依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发展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事项,与市发展资金建立上下配套、互补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创新主体,应结合单位实际,安排专项发展资金,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本市(含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有常住居所或营业场所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以及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属、省属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服务、保护、管理和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知识产权(专利)创造,主要用于: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授权发明专利5

(三)维持时间满5年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

(四)企业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

第七条知识产权运用与服务,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标准化实施与优势企业培育;

(二)鼓励知识产权信息利用;

(三)支持知识产权金融与运营服务;

(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第八条知识产权(专利)保护,主要用于:

(一)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涉外专利维权援助与诉讼。

第九条知识产权管理,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与人才培养;

(三)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与集群管理;

(四)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知识产权(专利)奖励

(一)烟台市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的配套奖励;

(二)中小学校创新教育奖励;

三)专利创造大户奖励;

(四)专利代理大户奖励。

第三章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专利)创造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J元;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地区)资助20000元,最多资助二国家();维持时间满5年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每件1000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资助年度内授权且为企业首件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累计给予最高10000元资助。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运用与服务

(一)知识产权标准化实施与优势培育。在实施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推广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中择优选取10家,分别给予10万元资助。

(二)鼓励知识产权信息利用。鼓励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预警分析等工作,支持重点企业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对有效开展工作的参与单位择优给予最10万元资助。

(三)支持知识产权金融与运营服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评估、专利托管、专利吸储、海外维权等工作,培育知识产权运营试点。专利质押融资信贷补偿参照《烟台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新创建或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及开辟新业态的本地传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并在当年度有效开展工作的给予资;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打造服务业绩突出、积极参与各项试点工作、努力探索新业态的优秀服务机构品牌,每年择优选取12家给予重点扶持。单项资助扶持资金10元。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信息、维权、运营、展示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完善市、县、企业三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对知识产权服务网终正常运转的,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子支持。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专利)奖励

(一)设立市专利奖。市专利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每年授奖数量分别不超过3项、710项。

(二)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给予30万元奖励。

(三)鼓励中小学校创新教育。在知识产权与创新教育工作突出、在校生年授权专利数量10件以上的中小学校中,每年择优选取不超过3家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四)专利创造大户奖励。在电子申请率100%、资助年度发明专利申请2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授权量5件以上的本市企事业及驻烟高校院所中,择优选取10家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高校院所占比不超过300 f根据资助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质量与数量、增长率、电子申请率等指标综合测评结果,择优选取部分县市区及园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五)专利代理大户奖励。经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驻烟专利代理机构,电子申请率实现100%、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逐年增加的给予下列奖励:资助年度内代理本市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400的件、600的件、800以上的,分别给予4万元、9万元和16万元奖励;代理本,市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奖励100;代理本市国外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奖励1000;同一专利代理机构年度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其他知识产权(专利)发展所需经费,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提出相应资金使用计划,其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四章申请资助的条件及资格

第十五条申报资助的专利项目需符合我市产业化发展要求,具有转化价值,市场前景广,有利于我市经济“转调创”。

第十六条优先资助专利电子申请项目,出现非正常申请行为的单位与个人不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申请资助的专利,其著录项目信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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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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