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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政策: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1000元

发布时间:2017-12-05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鄂州市制定了《鄂州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鄂州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鄂州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政策

在《鄂州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第四条“资助金额”中明确规定:

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1000元。

附:鄂州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单位和个人,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且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资助:

(一)我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的非本市居民。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专利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助范围:对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资助;

(二)本年度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并初审合格,并缴纳了专利申请费、实审费的发明专利申请。

第四条资助金额: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1000元。

第三章受理与审批

第五条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属单位的,提供单位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身份证明;属个人的,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或经常居所证明;

(三)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专利申请费及实质审查费收据、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四)发明专利申请经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代理合同及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票据复印件;

(五)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

第六条以上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为单位,票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七条材料受理和经费发放:每年12月20日之前受理本年度专利申请的资助有关材料,市知识产权局每年12下旬集中审批和发放经费。

第四章其它

第八条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鄂州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huanti/zlzz/2017/1205/1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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