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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7-12-12

江苏省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江苏省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一)国内专利

1.所涉及技术为产业前沿技术且技术创新难度高、同族专利数量多、保护范围合理稳定、技术适用范围广、不可替代性强、市场发展前景好,能够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为企业赢得市场竞争优势、带来丰厚利润,对产业转型发展起到引领支撑作用的授权高质量发明专利。同时,确定A、B、C三类资助标准,A类每件资助5000元,B类每件资助4000元,C类每件资助3000元,同等条件下小微企业优先。

2.从授权的高质量发明专利A类中筛选百件优质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

3.苏南苏中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支柱产业授权的部分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4.苏北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二)国(境)外专利

1.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并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境)外提出的申请,在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后公布或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按每件专利(申请)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资助,单次资助金额每个国家(地区)最高不超过6万元。

(1)在外国国家(地区)公布的专利申请,国家公布日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申报专利资助资金时专利申请处于正常审查程序,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授权条件,且从未获得过专利资助资金。

(2)已获得授权的外国国家(地区)专利,授权日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申报专利资助专项资金时专利权处于维持状态,无权利纠纷等问题,且从未获得或授权前获得过1次专利资助资金的。

(3)通过转让获得的我省国(境)外专利申请得到授权后,资助从获得专利申请权至授权阶段在国外(地区)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包含转让费。

2.未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申请的江苏省企业的国际专利,在申请过程中不存在专利申请权转移,并在发达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授权公布日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按国(境)外专利在该国(地区)获得授权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定额资助。

3.已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经专家评审,选择部分优秀专利给予奖励。其中优先选择在发达国家获得授权、不存在专利权转让,且在海外产业化或开展商业活动的我省企业专利。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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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的项目或活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原则及支持方式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发展、量力而行、依法监管、绩效考评”的原则。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充分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类别化支持,分为直接拨款、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三种扶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服务等几个方面。

第七条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专利资助、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等。

第八条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专利行政执法、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知识产权预警与维权援助、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与项目组织管理、知识产权区域布局与密集型产业统计监测、国际合作交流等项目或工作。

第九条知识产权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业设计博览会暨专利产品交易展和专利奖励等项目或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及绩效评价办法,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下达专项资金并进行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研究确定年度知识产权工作重点,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对项目或活动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或活动组织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取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按程序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规定和标准制定评价方法、指标体系、标准值,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涉及资金使用及管理相关条款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涉及项目或工作的实施管理相关条款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资金使用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教〔2011〕21号)同时废止。

附:

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力,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综合竞争力,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9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专利资助、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等。

第三条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按照性质和用途分为资助奖励资金和项目引导资金,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资助奖励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专利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我省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常住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明创造的高质量授权专利,重点对获得国内授权的高质量发明专利,苏南、苏中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支柱产业的授权发明专利,苏北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和部分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支柱产业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境)外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进行资助;对经评选获得国内授权的百件优质发明专利进行奖励。

(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资金。用于奖励贯彻执行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绩效评价优秀企业和通过认证企业,支持贯彻执行国家标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高校。

第五条项目引导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资金。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资金,重点项目资金主要支持实施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示范任务,培育具有国内乃至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般项目资金主要支持实施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基本任务,培育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二)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三方合作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搭建专利信息平台及数据库,组织高价值专利挖掘,开展专利布局,强化专利技术产业化,形成一批国际竞争力强、具有较强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的高价值专利。

(三)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市合作共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工作的单位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意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完善有利于区域知识产权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资助奖励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管理,由省财政厅按照资助及贯标奖励标准一次性下达。专利资助对象的确定实行评选制,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经通知发布、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后择优确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奖励对象的确定实行省辖市推荐制,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通知发布、组织申报后审核确定。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贯标支持对象的确定实行评选制,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经通知发布、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后择优确定。

第七条项目引导资金一般实行申报制管理。项目立项须经指南发布、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等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和项目考核验收等制度,并逐步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一)指南发布。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后发布。
(二)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知识产权局申报,所在地知识产权局会同本级财政局审核后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省直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或按有关规定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申报。

(三)专家评审(论证)。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项目评审办法,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根据专项计划要求,可增加答辩、现场考察等程序。

(四)资金下达。省知识产权局依据评审(论证)结果,结合年度财政预算,研究确定项目安排方案,会商省财政厅后向全社会公示拟立项目,并组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省知识产权局下达。

(五)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如发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如出现重大违规等中止项目的,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考核验收。项目实施中,省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项目任务要求组织中期检查(或评估),督促履行合同;项目期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考评。

(七)建立信用管理机制。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如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省知识产权局将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拨付。

第九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项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除一次性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外,均应实行单独会计核算,并保留支出凭证,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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