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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1-16

四川省广元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四川省广元市政府制定了《广元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四川省广元市专利资助奖励的标准。
 

四川省广元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在《广元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资助标准中明确规定:

(一)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

1.专利申请资助

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按其实际缴纳的申请费和审查费,职务发明1000元/件,非职务发明500元/件。

2.专利授权资助

发明专利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涉外专利5000元∕件。

(二)专利实施与促进资助

专利实施与促进项目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不超过20万元。

(三)资助额度要求

1.同一涉外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和地区。

2.同一个人申请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

附:《广元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市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和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是指由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专利申请、专利授权资助和专利实施资助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专利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择优选择、重点扶持、无偿资助、不重复资助以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资助对象

本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以注册地为准);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地居民(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

第五条资助范围

(一)国内申请和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授权的涉外专利。

(二)没有专利权属纠纷、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显著、专利贡献率达50%以上的专利实施项目;重点和优先资助我市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园区开展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专利实施项目,以及属于省、市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重点出口企业的专利实施项目。

(三)推进我市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专利)战略实施或推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园区、县域、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等促进项目。

(四)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专利申请不予以资助。

第六条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

1.专利申请资助

国内申请发明专利按其实际缴纳的申请费和审查费,职务发明1000元/件,非职务发明500元/件。

2.专利授权资助

发明专利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涉外专利5000元∕件。

(二)专利实施与促进资助

专利实施与促进项目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不超过20万元。

(三)资助额度要求

1.同一涉外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和地区。

2.同一个人申请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

第三章申报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申请专利资助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广元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2.专利申请或授权证明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请求书首页、官方收费收据(申请费和审查费)。

(2)国内授权专利: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收费收据(年费、登记费、印花税)。

(3)国外授权专利: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及中文译本、官方收费收据。

3.权利人证明材料

职务发明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及经办人身份证;非职务发明的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在我市长期居住的非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出具代办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

4.申请人还应提供准确的银行帐号,包括户名、开户行名称(具体到储蓄所或营业厅)、帐号。

以上申请材料提供复印件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申请时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审核。

(二)专利实施资助

应提交《广元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有效专利证明、专利实施相关材料以及纳税凭证等。申报材料按申报书要求提供。

第八条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

(一)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项目

1.由单位、个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申请,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申请,采取常年受理。

2.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应在缴纳官费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国内及港澳台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国外专利资助应在国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专利实施资助

各县(区)所在地企业每年向当地科技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并经当地科技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推荐;市属以上重点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四章审批和支付

第九条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列入科学技术应用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和支付。

(一)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项目

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初审,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当年资助资金使用完毕后的申请不再受理。

(二)专利实施项目

在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申报条件、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评审结果和当年资金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按不超过专利资助资金总额的10%的比例用于专利宣传、培训及知识产权管理等费用。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资助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以及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将采取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三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元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广知〔2009〕6号)同时废止。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高新认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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