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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8-01-16

四川省乐山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四川省乐山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当年度的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须与申请费同时缴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

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其它相关专利申请费用。

一件专利申请(相同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视为一件申请)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已享受市内外其它形式专利资助的,本资助资金不再资助。

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政策依据:《乐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资助专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及审查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应交金额的80%予以资助;重点单位可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应交金额的100%予以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在申请环节资助的基础上补足5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万元。

政策依据:《乐山市促进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

乐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乐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乐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是乐山市政府为促进全市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鼓励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全市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在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乐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局内设立资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资助资金的监管、审批、资助政策的制定、解释以及资助申请的受理、报批、下发等工作。

第四条资助原则:

(一)依申请资助。

(二)部分资助。

(三)重点资助。

(四)不重复资助。

(五)按年度资助。

(六)按辖区资助。

第五条资助对象:

本市境内单位(以注册地为准)和个人(以身份证为准)的专利申请,且《专利申请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属本市境内(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

第六条资助范围:

(一)用于资助我市技术起点高,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申请,其中重点和优先资助我市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以及属于我市优势产业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重点出口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

(二)用于资助确有困难申请人的专利申请。

(三)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相关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当年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5%。

第七条资助内容:

当年度的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须与申请费同时缴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

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其它相关专利申请费用。

一件专利申请(相同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视为一件申请)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已享受市内外其它形式专利资助的,本资助资金不再资助。

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专利申请不予以资助。

第八条资助年度:

以上年的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为一个资助年度,在此期间申请的专利可以申报当年的专利申请资助。

第九条资助标准:

发明专利申请费及审查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后应交金额的80%予以资助。重点单位可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后应交金额的100%予以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按市委发〔2006〕20号文件标准补足。

资助金额按四舍五入到拾元的方式计算。

对于个别需要加大资助力度的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可适当增加资助额度。

第十条资助的受理、审批和下发时间:

(一)资助申请应在资助年度内提出。

(二)专利申请资助采取常年受理、集中审批和集中下发。审批和下发每半年集中一次进行。

(三)专利资助资金使用完毕后的资助申请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乐山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或《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首页。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材料对提交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申请资助资金的专利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真实合法的申报材料。若弄虚作假提供申报材料、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已领取的资助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其以后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负责资助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以及廉政的相关规定,严肃认真、公正公开、高效热情地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原《乐山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乐山市促进科技创新十五条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引领经济转型发展的第一动力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性,推动全面创新创造,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再次认定的奖励10万元。对市外整体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用地,从迁入年度起连续3年按企业对乐山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补。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台阶奖,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二、推进科技型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参加国、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且符合相关科技计划要求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三、激励形成并转化创新成果。对获得国、省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项目,按获奖金额给予1:1奖励。登记省科技成果的,每项奖励项目单位2万元(同一年对同一单位奖励累计不超过3项)。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和相关激励政策,促进院校科技人员开展成果转化。对首次在乐实现转化的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且当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实施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部署和政府创新产品采购需求,通过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方式确定创新产品和提供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四、推行创新券奖补。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首期设立200万元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创新券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等购买科技服务。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在3%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给予研发投入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信息技术首版次给予一定奖补。

六、加强科技园区建设。推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园在乐山高新区落户、发展,对落户农业科技园区总园的涉农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以上科技型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农业科技园区新取得国、省授权农业新品种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园区新获省级以上农产品知名品牌或地理标志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园区取得药物新品种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奖励50万元;对园区新获得中药材GAP种植基地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七、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发展。对新获得国、省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市级产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产业技术服务中心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建立的国、省、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建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奖励20万元。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国、省、市研发机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鼓励世界500强和一流大学等在乐山总部经济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拥有核心技术的顶级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符合乐山重大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按其对乐山经济贡献情况,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八、加强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奖励20万元。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参股方式,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孵化投资基金,通过“孵化+创投”服务模式,对在孵项目进行天使投资等。

九、促进产学研结合。对签订院(校)企科技合作协议且合作项目当年新增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通过产学研结合实现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促进高水平技术成果落地转化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经认定于投产当年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科技人员领办或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占注册资金20%以上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探索推行开放式校企联合培养人才模式,对采取订单式和现代学徒制等方式培养技能型产业工人和高技能人才的给予一定奖补。

十、资助专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及审查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应交金额的80%予以资助;重点单位可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应交金额的100%予以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在申请环节资助的基础上补足5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万元。

十一、支持创制技术标准。对主导完成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十二、设立科技和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新设立规模1.5亿元的科技和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发挥好各类科技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创新投入,重点投资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科技型企业。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股权投资扶持。

十三、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对在乐山高新区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科技支行、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对市内科技支行、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风投机构等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服务(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补偿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新增损失的30%,单家金融机构(含市内各分支机构)单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开展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创新业务,对绩效考核优秀的金融机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十四、开展科技贷款贴息。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技项目或知识产权质押新获得的贷款,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为第一年50%、第二年40%、第三年30%,每年每户企业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五、实施科技保险补助。对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的科技型企业,按投保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本政策扶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除当年新办企业外,对亏损企业一般不予政策扶持。企业财政扶持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为限(当年度新上项目或新办企业、省级及以上科技型企业、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助除外)。本政策与其他政策或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涉及扶持(奖励、补助等)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及各县(市、区)兑现。市级设立乐山市促进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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