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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莆田市荔城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3

荔财行(2020)26号

关于印发《莆田市荔城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工业园区、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莆田市荔城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荔城区财政局 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荔城区委荔城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荔委发〔2016〕4号)、《荔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荔财预〔2018〕5号)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区专利事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科学管理、择优扶重、绩效导向、奖补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0年到2022年。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日常管理。区财政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不参与专项资金审核和分配。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按照预算管理和本办法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审核、评审及资金分配发放,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六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企业授权专利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资助;

(二)优秀专利企业: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

第七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知识产权资助对象为地址在本区的企业。

第八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种类和额度

(一)国内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

(二)国内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

(三)国内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

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四)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当年度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于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

对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于奖励10万元;

对当年度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于奖励5万元。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材料

1、《莆田市荔城区知识产权项目资金申请表》,填写规范,签章齐全。

2、授权专利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授权专利企业开户行及账号复印件;

5、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文件,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企业文件。

6、专款专用承诺报告;

7、收款收据

8、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程序如下:

(一)企业授权专利申请资助: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授权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受理与审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该单位的银行账户发放资助资金。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优秀企业:由国家、省发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文件发放,具体发放流程参照企业授权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年度知识产权申请资助资金不足,资助申请继续受理,资助资金待下一年度发放。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

证,如有弄虚作假者,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莆田市荔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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