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科技专利技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05
辽宁省阜新市科技专利技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我市专利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水平,充分发挥阜新市专利技术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阜新市专利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具有本市户籍、居住证的个人。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具体为: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授权费用补助;
(二)专利技术转化及产业化;
(三)重大发明专利及专利奖奖励;
(四)专利信息服务及网络平台建设;
(五)专利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及案件处理;
(六)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及其它。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且只资助当年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及上述专利相关事项的费用。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七条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授权费用补助
每项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补助1000元,国外(含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补助5000元(每项只补助一个国家),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补助500元(国外专利每项只资助一个国家)。
第八条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
每年评选1-3个市级优秀专利项目进行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额度不低于5万元。
第九条重大发明专利及专利奖奖励
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10000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次性10000元资金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资金奖励。
第十条专利信息服务及网络平台建设
为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技术检索分析、知识产权托管等服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元资金资助。
第十一条对用于专利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及案件处理,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和与专利管理的专项资金资助标准,按市财政审核后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要求执行。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发明专利申请、授权费用补助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阜新市专利申请/授权补助申请表》一份;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实质审查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第十三条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资金原则上以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为主,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对实施的发明专利拥有合法使用权;
(三)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和项目实施能力;
(四)无侵犯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具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信誉。
第十四条申请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资金的企业,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专利权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项目单位相关的财务状况;
(七)专利合同备案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各县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将本区域内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推荐到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评审。
第十六条申请重大发明专利及专利奖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省授予专利技术的奖励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个人身份证件、常住所在地居住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第十七条申请专利信息服务资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书、专利技术检索分析报告、知识产权托管协议等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技术检索、知识产权托管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具的服务项目费用收据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个人身份证件、常住所在地居住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可支配资金总额,结合当年工作重点,确定各项经费比例和金额,按规定程序执行。当年资金若有结余,将结余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来源为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工作重点,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计划核拨给市科学技术局管理,并独立核算。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二)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会同市科技局负责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的职责:
(一)编制年度专利专项经费预算;
(二)常年受理专项经费的申请,组织项目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审,并按本办法所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进行资金拨付;
(三)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资助项目进行年度总结;
(四)负责对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和资金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各相关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市科技部门监督。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外,并在5年内取消该申请人申请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也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安排专项资金,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用于推动本地、本部门的专利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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