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经费补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16
辽宁省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经费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使我市更多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申报企业应为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认定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开展政策宣讲、联合开展企业培育、联合落实相关政策。定期组织企业开展高企申报相关知识培训,对申报高企的企业做好培训辅导和跟踪服务。
第四条对在我市注册并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分别审核认定材料,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正式行文推荐,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机构认定后,由市财政局以经费后补助的方式,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经费补助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六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高新技术企业经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科技投入、知识产权、技术交易以及企业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对虚假、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除追缴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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