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8-02-11
	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政策
	
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东府办〔2013〕100号)
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
第五条通过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激励企业、发明人、设计人将更多的创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本市户籍的居民;
(三)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第七条专利申请资助额度:
(一)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5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2000元。
(二)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000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国际初审报告显示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每件资助15000元。
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20号)
第二章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通过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资助,激励企事业单位、发明人将创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
第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范围包括发明专利资助和本市企业首件发明专利申请的代理费资助。
第六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本市户籍的居民;
(三)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购买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
(四)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第七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额度: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再给予资助),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2000元。同一个人同一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分别不超过5件。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二)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000元。同一PCT申请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三)通过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237表)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409表)显示所有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每件资助15000元。
第八条每代理1家本市企业的首件发明专利申请并进入实质审查的,对本市专利代理机构(含外市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登记注册一年以上且上年度东莞属地纳税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分支机构)给予5000元的资助。同一机构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机构不予资助。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对2013年6月20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申请的国内专利的资助,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0号)》执行。我市此前出台的专利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编辑:蜗牛纳@纳杰北京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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