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之肖像权
发布时间:2018-03-14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之肖像权
肖像权
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肖像权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适用要件
(1)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图像指向该肖像权人;
(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肖像权可能造成损害。
“他人”是指提出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申请时在世的自然人。
肖像是指通过摄影、绘画等艺术手段将他人的形象进行再现,包括照片、肖像画、视频等表现形式。
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肖像权,应当以相关公众容易将系争商标在其注册使用的商品上指向肖像权人或者与肖像权人建立对应联系为前提。
将他人的肖像照片作为系争商标申请注册的,不以他人是否具有公众知名度为保护前提;将他人的肖像画作为系争商标申请注册的,一般应考虑他人知名度情况在个案中确定保护范围。
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肖像,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肖像权的损害。
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就其主张的取得肖像权人许可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肖像权人撤回许可的,超出肖像权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服务之外申请注册商标的,在肖像权人未明确许可的使用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的,视为未经许可。
使用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误导公众、妨害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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