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利资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8-03-16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利资助政策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发明创造,进一步提升园区的综合竞争力,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了《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明确规定了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利资助的标准。
	
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中明确规定: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万元的资助;
(二)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并获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元;
(三)遵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提出国际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给予4万元的资助;
(四)未受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保护,但申请美、日和欧洲等发达国家或地区专利并获得授权的,给予4万元的资助;
(五)同一专利向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的只资助一次;
(六)共同创造发明或共享专利权者只能获得部分资助,按专利权人次序排名第一位的给予60%资助,排名第二位的给予40%资助,排名第三位以后的不予资助;
(七)同一发明人无关键技术创新点的同类专利只能获得一次资助;
(八)专利的研发机构不在申请公司者,不予资助;
(九)企业年度获得专利申请资助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缴交税收与截至资助申请日上月本年度已缴税收之和的高新区留存部分;对于创办时间在三年内的初创型中小企业,资助总额的限制可放宽到近三年税收之和的高新区留存部分;
(十)每家企业年度获得专利申请资助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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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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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纳杰知识产权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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