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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7-11-17
上海市静安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助政策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申报时由区有关职能部门推荐并获国家、市级认定或立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2.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的;
3.获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4.获国家或上海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的;
5.获国家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项的;
6.获国家或上海市火炬计划项目立项的;
7.获国家或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立项的;
8.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
9.获国家或上海市其他高技术类企业与高技术类成果认定的。
(二)申报材料
1.《奖励高技术类企业与高技术类成果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获认定(立项)证书或证明,奖励证书或凭证;
4.其他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区企业服务中心;
2.区科委初审通过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1.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次奖励5万元;
2.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的,每次奖励3万元;
3.获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次奖励3万元;
4.获国家或上海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的,每次奖励:国家级8万元,市级5万元;
5.获国家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项的,一次性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6.获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立项,但没有资金支持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若国家或上海市对立项项目有资金支持的,区则按国家或上海市支持资金数进行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获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立项,但没有资金支持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若国家或上海市对立项项目有资金支持的,区则按国家或上海市支持资金数进行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9.获国家或上海市其他高技术类企业与高技术类成果认定的,一次性奖励:国家级5万元,市级3万元;
(五)受理时间
5月集中受理(以发布通知为准)。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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