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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关于全面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01

济宁市关于全面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
济宁市关于全面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科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举措,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新认定办法在认定条件、程序、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方面进行了很大调整,重点是降低门槛、放宽条件、简化流程、减少限制、扩大认定领域,使科技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更有机会取得高新资格,享受税收优惠。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加快构建新型产业体系的决策部署,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培植壮大税源,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服务引领,全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制度。

各单位要全面掌握辖区纳税人经营情况,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符合高新技术领域标准并有一定科技研发能力的纳税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与有关部门联合规范其财务核算,有效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鼓励企业研发新技术、新工艺,并转化成新成果,帮助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动与科技部门沟通联络,跟踪掌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审批的情况,协助企业完善申报资料、完成申报手续。

2、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培训宣传。

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训,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相关培训,既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的培训,又要包括相关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的培训,引导企业用好政策“优惠券”;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既要通过报刊杂志、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传统媒介,又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因地制宜地开展政策宣传,提升宣传深度和广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统一的政策口径,为企业搭建优惠政策服务平台。要将政策规定、认定程序、申报条件、管理方式等内容及时充实到12366知识库,规范12366热线人员答复口径,保证政策解释权威准确、口径统一、容易理解;加大税务机关内部培训力度,着力提升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确保其能准确、迅速掌握和落实政策。

3、全程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标准,认为其符合认定条件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的,各级地税部门要全程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全面了解研发费用支出、知识产权的取得、科技研发人员及高新技术产品情况,助力企业取得高新“身份证”。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高效审核机制,制定包括程序、时间、内容、分工在内的审核方案,按照认定机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的评审意见,由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认定“会诊”,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强化政策支持,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4、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绿色通道”。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税收优惠的企业,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备案程序和资料,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审批;提高办税效率,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环境,降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成本;做到依法减免,应免尽免,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将对企业的税收优惠转化为鼓励市场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水平的强大动力。

5、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政策。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应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对其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地税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及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取消或因其他原因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6、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7、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折旧”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由于技术进步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按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8、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额抵免”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0、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分期纳税”优惠政策。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无偿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参照所获股权的公允价值,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高新技术企业接受个人股东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三、鼓励投资重组改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

12、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投资。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评估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高新技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3、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重组。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4、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15、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四、完善后续服务,全面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6、建立对高新技术企业定期走访调查制度。

充分利用“地税局长服务日”等形式,将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作为重点走访对象,每年走访不少于两次,现场提供政策指导,帮助解决个性化涉税问题;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纳税服务需求调查”和“纳税人不满意度调查”,发放“税企联系卡”,及时征询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扶持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17、推行对高新技术企业“VIP”服务制度。

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亟待解决的涉税问题,由专人全程负责,重要涉税事项可直接约请税务机关协调处理。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兼并、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政策性问题,开辟服务企业“绿色通道”,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及时为企业办理各项手续和证明,绝不因地税部门的原因妨碍企业改制重组进程。

18、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税务检查处罚。

除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上级转办或举报检查外,不再安排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日常检查。对企业出现轻微的税收违法行为,经地税机关督促自行纠正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不予处罚。

19、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应用。

积极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获得A类纳税信用等级;与金融、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互联互通互信合作,扩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社会化应用,帮助诚信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金融信贷支持。

五、强化督导督察,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20、加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成立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公室,及时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现状,定期研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及时解决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将推动资源型城市转型、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大举措,作为培植税源壮大地方经济总量的重要内容。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扎实部署,建立科学有序、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

21、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政策落实。

将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各项举措实施“一条龙”管理,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一体化”落实,加强督导检查,定期开展执法督察,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各项纳税服务措施的落实情况、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确保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措施及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22、加强数据统计,做好政策效应分析。

做好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用足用活统计数据,扎实做好统计分析,全面实施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认真进行政策效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提供参考依据,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23、加强与科技、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

各级地税部门在加强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之间配合的同时,要注重与科技、财政、国税等部门的沟通,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及时收集、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妥善解决,防止出现多头管理、互相推诿的现象,确保政策全面落地,共同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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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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