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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20万,2019年河南省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请开始啦!

发布时间:2019-03-22

焦作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受理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申请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焦政办〔2017〕103号),现开始受理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奖励资金的奖励项目应是2018年(含)以来取得的奖励项目,符合《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和《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焦政办〔2017〕103号)等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并且尚未奖励。

二、申请材料

申请科技创新奖励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奖励项目纸质认定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材料报送

1.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2.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和汇总,同时编制本辖区申请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汇总表,经本级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报送方式:申请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分领域报送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汇总表同时报送市科技局计划科;申请单位是市直单位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汇总表同时报送市科技局计划科。材料报送时间:2019年4月22日—4月26日。

3.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编制2019年科技创新奖励拟奖励事项汇总表,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连同认定文件等证明材料于5月10日前报送局计划科。

说明和要求: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编制的申请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汇总表和市科技局各科室编制的科技创新奖励拟奖励事项汇总表,应包括奖励事项名称、项目(企业、机构、平台等)具体名称、依托(承担、获得等)单位名称、奖励事项级别、所在辖区、认定(批准、备案、获得等)文件名称和文号、认定年度、奖励标准、申请资金额等内容。汇总表内容与认定文件内容应完全一致。

四、市科技局各科室负责的奖励事项范围

政策法规科:重点实验室等。

人合科:国际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

高新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龙头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工业领域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首次被评为优秀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农村科:星创天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优秀示范企业(园区、基地、乡镇),农业领域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首次被评为优秀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成果科: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等。

社发科: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社会发展领域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首次被评为优秀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五、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

计划科电话:3569830,电子信箱:12345jzkj@163.com。

政策法规科电话:3371866,电子信箱:jzkjzf@126.com。

人合科电话:3569833,电子邮箱:jzkjrhk@126.com。

高新科电话:3569836,电子信箱:jzskjjgyk@126.com。
农村科电话:3569831,电子信箱:jzskjjnck@126.com。
成果科电话3569835,电子信箱:jzkj2002@163.com。

社发科电话:3569829,电子信箱:jzkjsf@163.com。

2019年3月5日

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焦发〔2017〕16号)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整合各类奖励资源,推进我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改奖”工作,设立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资金是焦作市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自2017年起,市财政科技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奖励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设立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奖励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以规审查、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我市已出台奖励政策规定的科技奖励事项和本办法所列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平台、专利、科学技术奖等奖励事项。

第六条对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上年度认定(备案)、获奖或经考核评价优秀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从2016年开始,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新认定(备案)的省创新龙头企业、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认证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2万元。

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届获奖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第七条对上年度新认定(备案)或经考核评价优秀的科技创新平台,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从2016年开始,首次被评为示范(优秀)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考核评价优秀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企业(园区、基地、乡镇),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对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平台,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科技服务企业(机构),根据其上年度的规模、服务质量和效果、企业评价进行综合评估,按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机构)同一档次奖补只能享受一次。

(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企业),上年度代理焦作市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100件且增长率在10%(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

(三)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中介)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交易示范服务(中介)机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科技服务业示范基地(机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单位,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技术输出单位,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技术合同登记站,按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的万分之二,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对上年度获奖专利和有效发明专利,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获得省政府专利奖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对维持7年以上(含7年)的国内发明专利,从2016年开始,每件每年给予2000元年费奖励。

第十条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我市作为参与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我市作为参与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一条其他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同类别、级别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对为全市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或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项目、专利、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等,实行一事一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述的“认定(备案)”以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公文发布的信息为准;须考核评价的,相关考评办法由焦作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奖励项目后,向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经本级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在奖励项目取得后的次年第一季度报送至奖励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奖励办公室根据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提出年度奖励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科技创新奖励,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对申请奖励资金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其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第十八条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获奖单位、个人、县(市)区的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应当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予以追回。

第十九条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蜗牛纳@纳杰代理公司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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