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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伽”商标伤害宗教感情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3-05

复审商标:第21100378号“释伽”商标

第21100378号“释伽”商标

关于第21100378号“释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范琳琳

申请人因第21100378号“释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申请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误导消费者,更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认,能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释伽”是“释迦牟尼”的种族名,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sbpb/2155.html

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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