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专利资助政策(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8-05-23重庆市綦江区专利资助标准
国内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对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其中,企业发明专利1万元/件,其他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5000元/件。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资助2万元/件;对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资助1万元/件。同一件发明专利获得多国或地区授权的,只资助1次。
重庆市綦江区专利资助政策(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发全区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四区一城”建设,助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渝知发〔2016〕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每年设立专利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由区财政专项预算,单独列支。
第三条专利资助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是注册(登记)在本区辖区内的企业和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具有本区辖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专利资助遵循“突出重点、部分资助”的原则,重点资助企业发明专利。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五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对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其中,企业发明专利1万元/件,其他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5000元/件。
第六条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资助2万元/件;对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资助1万元/件。同一件发明专利获得多国或地区授权的,只资助1次。
第三章审核兑现
第七条申报专利资助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材料,提供专利证书、缴费发票等真实、可靠的印证资料。
第八条审核兑现
(一)每年4月集中申报上一年度的专利资助,5月审核兑现。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未按规定填写申报材料;
4.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
5.专利权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或权属纠纷;
6.申报资助时间逾期。
第九条获得专利资助的企业和单位,应按不低于70%的专利资助资金奖励给发明人。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申请资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綦江区专利资助办法》(綦江府发〔2014〕14号)同时废止。
编辑:蜗牛纳@北京专利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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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纳杰知识产权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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