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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专利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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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专利资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28

重庆市铜梁区专利资助政策

重庆市铜梁区专利资助标准

(一)单位申请发明专利获得受理通知书后,按照发明专利2000元/件标准给予资助(同一单位当年资助专利件数不超过20件),获得专利授权证书后,按照发明专利10000元/件标准给予资助;单位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专利授权后,对专利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全额资助,资助金额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缴费票据为准,专利申请中介代理费不予资助。

(二)单位或个人获得PCT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后,按200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

(三)个人申请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对专利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全额资助,资助金额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缴费票据为准,专利申请中介代理费不予资助。

(四)为鼓励对发明专利的维持与运用,对专利权人给予前9年所缴纳的发明专利维护年费予以资助。按申请减免后的标准,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缴费票据获取资助。

重庆市铜梁区专利资助政策依据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铜梁区专利资助政策

铜府办〔2017〕133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铜梁区专利资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

铜梁区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金在区科技经费中安排,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的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三条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设立的专利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授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均可申请专利资助。

(一)单位需注册或登记在铜梁辖区内,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二)个人具有铜梁户籍或居住证,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一项专利有共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由第一申请人、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第四条专利资助标准

(一)单位申请发明专利获得受理通知书后,按照发明专利2000元/件标准给予资助(同一单位当年资助专利件数不超过20件),获得专利授权证书后,按照发明专利10000元/件标准给予资助;单位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专利授权后,对专利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全额资助,资助金额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缴费票据为准,专利申请中介代理费不予资助。

(二)单位或个人获得PCT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后,按200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

(三)个人申请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对专利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全额资助,资助金额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缴费票据为准,专利申请中介代理费不予资助。

(四)为鼓励对发明专利的维持与运用,对专利权人给予前9年所缴纳的发明专利维护年费予以资助。按申请减免后的标准,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缴费票据获取资助。

第五条申请专利资助的材料

(一)单位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受理通知书后,申请专利资助需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材料必须包括:《重庆市铜梁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含电子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实质性审查费的票据(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表。

(二)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申请专利资助需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材料必须包括:《重庆市铜梁区专利资助申请表》,《专利授权证书》;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以及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表,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缴费票据;个人申请的还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缴费票据以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及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表。

(三)专利获得PCT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后,申请专利资助需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材料必须包括:《重庆市铜梁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国外知识产权组织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表;个人申请的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表。

第六条专利资助程序

(一)资助申请人将申请专利资助所需材料报区知识产权局。

(二)区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的申请资助名单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作出给予资助的决定;对初审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的,区知识产权局通知资助申请人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仍不合格或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区知识产权局有权作出不予资助的决定。

(三)区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资助的决定后,将专利资助金拨付到资助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专利资助申请应当在专利申请或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全部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区知识产权局全年受理专利资助申请,资助金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集中拨付,时间分别为每年5月和11月。

第九条区知识产权局每年从科技资金中安排20万元用于为我区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条区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的专利资助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对其资助。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恶意套取专利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专利资助的范围和标准,区知识产权局可根据专利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专利资助的范围和标准按专利申请日的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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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专利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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