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专利资助政策(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8-05-30重庆市丰都县专利资助政策(修订版)
重庆市丰都县专利资助标准
(一)专利受理资助
职务和非职务发明专利经申请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给予一次性资助。标准如下:
1.国内职务发明专利2000元/件;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1500元/件。
2.国际发明专利5000元/件,每项发明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
(二)专利授权资助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际知识产权机构授权的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标准如下:
1.国内授权专利:职务专利资助额度为发明专利10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件、外观专利500元/件;非职务专利资助额度为发明专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2.国际授权专利:凡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30000元/件,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授权。
(三)发明专利维持资助
对维持3年以上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2700元/件;对维持3年以上的国际有效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5000元/件。
(四)获奖专利资助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每项一次性资助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每项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五)凡获得专利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专利权人的贡献大小对专利权人给予一定资助。
丰都县专利资助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规范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区县专利资助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科委负责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凡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我县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自然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利资助或专利奖励。
第四条专利资助的条件
专利申请受理、授权资助的条件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际知识产权机构同意受理、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维持3年以上、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予以资助。
第五条专利资助标准
(一)专利受理资助
职务和非职务申请发明专利经申请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给予一次性资助。标准如下:
1.国内职务发明专利2000元/件;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1500元/件。
2.国际发明专利5000元/件,每项发明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
(二)专利授权资助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际知识产权机构授权的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标准如下:
1.国内授权专利:职务专利资助额度为发明专利10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件、外观专利500元/件;非职务专利资助额度为发明专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2.国际授权专利:凡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30000元/件,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2个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授权。
(三)发明专利维持资助
对维持3年以上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2700元/件;对维持3年以上的国际有效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5000元/件。
(四)获奖专利资助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每项一次性资助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每项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五)凡获得专利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专利权人的贡献大小对专利权人给予一定资助。
第六条申请专利资助所需材料
(一)专利申请受理、授权资助
1.《丰都县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1)和《丰都县专利资助明细表》(附件2)。
2.申请专利受理资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代办处或国际知识产权机构受理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验件)和复印件;申请专利授权资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际知识产权机构授权的专利权证书原件(验件)和复印件。
3.职务专利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非职务专利须提供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出具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及委托书。
(二)专利维持资助
1.《丰都县发明专利维护资助申请表》(附件3)。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际知识产权机构颁发的专利权证书原件(验件)和复印件。
3.连续3年缴纳年费凭证。
4.职务发明专利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5.非职务发明专利须提供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出具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及委托书。
(三)获奖专利资助
1.《丰都县获奖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
2.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获奖证书原件(验件)和复印件。
3.单位申请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个人申请须提供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出具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及委托书。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同时将相应《专利资助申请表》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凡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出示原件以供核对;涉外专利须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
第七条办理程序
县科委负责全县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其办理程序为:
(一)县科委每年4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受理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得专利受理、授权和专利维护、专利获奖的资助申请。专利资助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资助。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2.专利权属存在纠纷。
3.提供材料不齐全。
4.不符合资助范围。
5.已获得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
第八条专利资助申请人应保证提交材料和凭证的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将全额追回其领取的专利资助经费;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有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资助资格。在专利工作中,有以上或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法律行为,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且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中职务专利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并以单位名义受理、授权的专利;本《办法》中非职务专利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个人专利及社会自然人所申请受理、授权的专利。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丰都县专利资助办法(修订)》(丰都府办发〔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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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专利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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