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专利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2第一条为鼓励我区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对本区专利申请、专利权的维持及专利工作绩效考核资助,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专利申请人,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资助的种类和范围
凡具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均可申请资助,资助范围为办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部分专利申请费、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年费和发明专利实审费。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已经转化实施的发明专利和对涉及我区高新技术产业、优势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领域的在我区转化实施的职务发明专利年费优先进行资助。
第五条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科技部门联合成立专利资助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办主任任组长。协调小组负责对科技创新工作综合协调,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拟定我区贯彻实施办法;区财政局加大对科技创新经费投入,重点支持全区科技项目、专利资助等;区科技部门重点推进全区科技创新工作和专利资助。区专利资助协调小组下设区专利资助办公室(设在区科技部门),具体负责专利资助工作。
第六条资助标准
(一)专利资助: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400元;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500元。非职务发明资助标准按职务发明的50%给予资助。该费用主要用于单位或个人专利的申请费、代理费等。
(二)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对维持专利权有效3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按上年实际发生额的50%予以资助;对于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涉及我区高新技术产业、优势资源开发产业和旅游产业领域维持专利权3年以上的在我区转化实施的发明专利年费,按实际发生额全额予以资助。该费用主要用于单位或个人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补助。
(三)企业、个人年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超过5件(含5件)或者发明专利超过3件(含3件)的给予3000元奖励;企业、个人年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超过10件(含10件)或者发明专利超过5件(含5件)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七条申请专利资助的程序
(一)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向区专利资助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提交《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
(三)申请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发明专利年费申请表》和上年度实际缴纳发明专利维持年费的相关票据以及专利转化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领取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应提供所有共同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办理资助申请事宜的委托书。
第八条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确定及资金的拨付
区专利资助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受理的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在区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予以资助;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作出不予资助的说明。
区专利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在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根据审定的专利资助项目予以安排。区科技部门负责专利资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并采取授权支付方式拨付资助金。区科技部门设立专利资助资金台账,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监督与管理
区科技部门、区财政局要认真做好专利资助工作,严格把关,依法审核。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专利资助资金,切实加强对专利资助资金发放情况监督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责任追究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资助经费全额追回,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科技部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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