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入选百强企业奖励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8-03-01深圳市宝安区入选百强企业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企业,按市里同样的奖励标准给予叠加奖励。对首次进入省百强企业、市百强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
申请入选百强企业奖励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
2.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或省百强或市百强企业;
3.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企业近两年内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税务等方面不存在“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被处5万元以上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或被处以刑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的情况;
4.获得奖励的对象,需保证接受奖励后在宝安的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
(三)奖励范围和标准
1.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企业,按市里同样的奖励标准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叠加奖励。
2.对从2017年1月1日起,首次进入省百强企业、市百强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以年度为一个考核期单位,企业在一个考核期首次入选多个级次百强名单的,累计奖励不能超过该企业年度获得最高级别奖励标准。
4.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企业应自获得市级奖励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申报,否则将不予以资助;入选省百强、市百强的企业应自首次入选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申报,否则将不予以资助。
(四)申请材料
申请首次入选百强奖励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宝安区入选百强企业奖励申请表》;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4.申报日前连续两年的审计报告;
5.申报日前连续两年的纳税证明;
6.入选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或省百强或市百强企业有关证明材料;
7.入选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的企业,还需要提供享受深圳市《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奖励政策、获得市级财政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设置封面(封面应标明申报项目类别、名称、单位、联系人、电话、手机、地址)、目录、页码,用A4纸制作装订成册、全册加盖骑缝章),各类证照、证明和项目投资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同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包括有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
(五)审批程序
区经济促进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定申报受理计划,在宝安区经济促进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3.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内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可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对需现场考察或专家评审的项目,区经济促进局组织开展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工作。
4.征求意见:由区经济促进局提出初步奖励名单,并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按核查意见申请企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5.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符合奖励条件的拟奖励安排计划在宝安区经济促进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上会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经济促进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其中:(1)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2)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资金拨付: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区经济促进局向奖励对象下达奖励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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