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增加值奖励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8-03-01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增加值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对我区列入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及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其他重点工业企业,年增加值增速在15%以上的,按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奖励对象
申请宝安区工业增加值奖励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
2.被列入上一年度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其他重点工业企业。
1.对我区被列入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企业,增加值增速在15%以上的,按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且不超过100亿元的其他重点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在15%以上的,按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奖励,根据增速和产值确定最高奖励限额:
3.本操作规程的资助项目数量、资助总额受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限制,由区经济促进局视申报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四)申请材料
申请工业增加值奖励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宝安区工业增加值奖励申请表》;
2.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上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上年度工业增加值新增量;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认定证书(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提供);
7.上两年度上报统计局的产值及工业增加值报表;
s.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近两年企业纳税证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设置封面(封面应标明申报项目类别、名称、单位、联系人、电话、手机、地址)、目录、页码,用A4纸制作装订成册、全册加盖骑缝章,),各类证照、证明需验原件收复印件;同时要求以光盘形式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包括有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
(五)审批程序
区经济促进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定申报受理计划,在宝安区经济促进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3.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内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可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对于需要现场考察核实的项目,由区经济促进局组织开展现场考察工作。
4.市工业百强信息核对:区经济促进局通过市经贸信息委网站公布信息核查市工业百强企业情况。
5.区统计局信息核查:区经济促进局向区统计局核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增速,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等数据。
6.征求意见:区经济促进局根据区统计局的核查情况,确定初步奖励名单,并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财税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按核查意见申请企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7.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符合奖励条件的拟奖励安排计划在宝安区经济促进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8.上会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经济促进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其中:(1)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2)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9.资金拨付: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区经济促进局向奖励对象下达奖励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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