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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05

苏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科技兴区战略,推进高新区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鼓励自主创新,全面提升区域品牌竞争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推广、应用和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高新区科技发展经费中安排,专门用于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和版权)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四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区内知识产权创造给予资助;

(二)对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三)对荣获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荣誉的项目进行奖励;

(四)对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给予资助;

(五)对经过各级知识产权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工作站、基地等)给予资助;

(六)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奖励;

(七)对新进驻高新区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补贴;

(八)用于对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等活动;

(九)对知识产权运用,包括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保险和知识产权产业化等给予支持;

(十)其他有关知识产权事项。

第三章支持额度

第五条专利申报资助额度

(一)对申请外观专利的专利项目,授权后每件给予资助600元。

(二)对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项目,授权后每件给予资助600元。

(三)对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项目,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给予资助35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给予资助3500元。

(四)区内企事业单位通过PCT途径申请国际专利,在国际阶段每件给予资助1万元;国际专利获美国、欧盟或日本授权后,分别给予资助4万元。每件国际专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国际阶段资助)。

(五)区内科研机构、高校、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每年获得国内专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其他专利申请人每年获得国内专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六条一般著作权申报资助额度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在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对登记官费给予全额资助,每件不超过300元。

第七条商标申报资助或奖励额度

(一)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新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新获得“苏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对新获得中国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织,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对新注册的国内商标每件给予资助800元(当年度资助新增注册商标最高为5件),对国际注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每件给予资助1万元。

以上奖励金额均含苏州市级以上奖励经费。各项奖励在当年度内不重复奖励,以最高一级计奖。如企业已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后再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则按最高奖励标准补足奖金。对同一企业不同商标争创的第二个及以上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可享受同等奖励政策。对复检后重新获得同级奖项的不再奖励。

第八条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奖或项目酌情进行奖励或配套。

第九条区内企事业单位由有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请知识产权,可以申请知识产权创造奖励。申报单位需要在申请前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预先备案,并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在获得街道(镇)主管部门确认盖章后,再交至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批。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奖励5万元人民币:

1.当年专利申请超过100件以上;

2.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0件以上;

3.当年有效PCT申请超过10件以上;

4.当年一般著作权或软件著作权登记超过100件以上;

5.区内科研机构、高校、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国内商标核准注册超过30件以上;

6、当年国际注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量达3件。第十条对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每年对区内企业、苏州科技城、苏州创业中心、镇(街道)、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知识产权先进单位的评选,并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对新进驻高新区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如完成进驻时约定,对其进驻前三年租房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设立高新区知识产权维权基金,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因自有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事实,开展诉讼并获得胜诉提供补助,用于支付法院案件受理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费和律师费,每一案件最高补助额为5万元。对进驻高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受聘为区内企事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并事实上代理行政和司法部门已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每一案件给予所在服务机构1万元补贴,每一家服务机构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区内企事业单位员工新获得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证书或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给予单位2000元/人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参加国家或江苏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工作规范管理(知识产权贯标),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对通过验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成果运用,对因知识产权质押、保险、入股、交易等确需进行评估而发生的评估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实际发生金额的25%,限额为每单2万元。对市知识产权局对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补贴费用给予50%的配套。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知识产权所有权和委托关系变更备案的,给予每件300元补助。

第十六条对于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联盟、实践单位或者工作站(基地)等称号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对于区内企事业单位通过设在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内的信誉较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运营、建设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分析评估、进行重大活动的专利评议等,经审核每一单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资助限额为10万元。

第十八条设在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在职人数10人以上,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可获得5万元奖励;知识产权在职人数20人以上,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可获得1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区内企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软件正版化实施方案,且年内在操作、办公和杀毒等正版软件方面投入10万元以上,可按实际发生金额的10%申请资助,每家不超过2万元。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向国家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递交知识产权申请文件并予以受理、且第一申请人(或唯一申请人)的地址在苏州高新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

(一)第一申请人(或唯一申请人)为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它经济组织;

(二)第一申请人(或唯一申请人)为具有本区户籍或本区居住证的个人。

第二十一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一)填报《苏州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二)提供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本区居住证)及复印件。

(三)其他材料

1.申请专利资助须提供专利实质审查费收据及复印件、实质审查通知书及复印件和专利请求书首页复印件;授权资助需提供授权证书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单位(个人)须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涉外代理委托书及复印件;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复印件以及各种费用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3.申请一般著作权资助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般著作权登记产生费用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正版软件资助的单位须提交软件正版化方案、与软件供应商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商标资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国际注册商标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核发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或商标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商标注册申请产生费用的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办理商标补贴资助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受理时间

(一)对于知识产权专项资助申请材料,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全年受理,每年根据受理情况发放一到两次。

(二)办理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截止时间为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后的一年内;办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及国际专利授权资助截止时间为获得授权证书后的一年内;办理PCT国际阶段申请资助截止时间为国际申请日后的一年内。

(三)办理一般著作权申请资助截止时间为获得登记证书后的一年内;办理正版软件申请资助截止时间为购买行为发生后的一年内。

(四)办理国内商标资助截止时间为取得商标注册证后一年内;办理国际注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资助截止时间为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号后一年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是本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非正常申请,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如数全额退回,同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苏州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高新管[2013]4号)、原《苏州高新区商标注册补贴资金使用操作办法》(苏新工商发〔2010〕4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高新企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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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纳杰知识产权摘录于苏州高新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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