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07
冠县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专利申请是技术发展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申报各类科技发展计划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条件。为提高我县专利综合实力,鼓励发明创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切实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资助是指县政府对我县行政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受理和授权给予资助。
第三条 凡专利申请人已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且专利权人或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登记地址在本县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可申请专利资助。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由专利权人或专利第一申请人提出,同一件专利只能申请一次专利资助。
第四条 资助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其中:申请阶段500元,实审阶段500元,授权后2000元。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00元。
3、向国外及港澳台申请的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4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地区)申请的,最多资助三个国家(地区)。
4、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强,对以上资助标准适时调整和提高。
第五条 资助申请程序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冠县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附后)一式两份,提供申请资助单位登记(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相关费用发票、具有新颖性的检索报告。
2、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申请资助: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费缴纳收据、进入实审程序通知书。
3、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专利证书和当年年费缴纳收据。
4、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资助: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国家或地区专利受理通知书、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受理收费发票(以上材料均提供复印件)。
第六条 发明专利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专利资助资金,应当自收到缴纳相关费用发票后三个月内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资助资金,应当自收到专利证书后三个月内提出。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全数退回,并拒绝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县科技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对其资助。
第九条 对自主创新能力强、专利申请量大、科技创新潜力大的企业,经研究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冠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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