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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07

各县(市、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

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聊城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

聊城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聊城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意见》、《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发〔2015}12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诚实申请、公正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等。

(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及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要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

第六条专利创造,主要包括: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实审)资助;

(二)专利合作条约(即PCT专利申请)国际申请资助;

(三)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四)企业维持5年以上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第七条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优势培育;

(二)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

(三)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

(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保险补助等。

第八条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一)专利执法,诉讼;

(二)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实施;

(三)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四)专利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

第九条专利服务,主要包括:

(一)专利信息、代理、维权、展示、交易、运营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和重大活动组织;

(三)专利培训,人才培养;

(四)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专利奖励,主要包括:

(一)获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

(二)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三)专利代理机构建设和工作突出的代理机构;

(四)年度申请发明专利达到20件以上的企业。

第三章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实审)阶段(需缴纳申请、实审费用),职务申请的每件资助1200元,非职务申请的每件资助600元;

(二)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5000元;

(三)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

(四)企事单位维持5年以上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择优每件2000元(国内发明专利)、8000元(国外发明专利)的年费资助;

(五)获得专利创造资金资助约单位,应拿出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奖励专利发明人。

第十二条专利奖励资助标准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分别按5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山东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二)对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根据当年工作情况择优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三)经国家、省知识产权局报准,在聊城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外埠专利代理机构在聊城二设的分支机构,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后,给予3万三资助。按自愿原则、代理机构需向市知识产权号提交申请报告。

市内专利代理权梢年度专利代理量达到300件的资助1万元,代理量每增加50件追加2000元,最高3万元;年度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100件的资助1万元,代理量每增加50件追加2000元,最高3万元。

(四)年度申请发明专利达到20件以上的企业择优给予1-3万元奖励。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

(一)市知识产权局下发有关通知,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有关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汇总评定;

(二)项目申报单位要认真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补助项目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市知识产权局组成评定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定,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在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公示;

(四)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各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责任主体,有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单位或个人_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十七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及时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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