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级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9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6]132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完善“量质并重、以质为先”的发明创造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资助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专利事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实现我市专利保增长、优结构、促转化的发展目标。
第三条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国内专利的申请、授权费;
2、专利代理机构的奖励;
3、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认证或绩效评价,获得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章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资助的专利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市市区单位或个人(住居满一年以上),且其通讯地址在市区范围内。
(二)上年度提交实审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无专利企业首年度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第七条专利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对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对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需一次性缴纳3年年费);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再奖励10000元(需一次性缴纳6年年费)。
获得专利资助(奖励)的企业,原则上应拿出不低于50%的资助(奖励)费奖励给专利发明人。
(二)实用新型:对无专利企业首年度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每企业最高资助10000元。
第八条对本市市区注册时间超过三年(不含三年)的专利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本市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0件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上年度代理本市企业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达200件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对本市市区注册时间少于三年(含)的专利代理机构,上年度代理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0件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上年度代理本市企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达300件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评价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条对首次获评的连云港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的连云港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市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属地原则向所属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资助项目汇总后,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与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的资助项目进行审定、核实后从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中下达资助经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市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的将追回已资助的资金,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专利资助申请;采取伪造或其它欺骗手段,套取资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市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本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备案。没出台专利资助办法的区,不享受本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连云港市市级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连财规[2015]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连云港市财政局、连云港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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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najie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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