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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19-07-04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宿迁市《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宿发〔2018〕21号)、《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等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创新型企业培育

(一)企业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给予省、市研发投入奖补资金20%的配套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科技型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对首次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进入省科技厅拟上市培育库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二、知识产权培育

(三)知识产权申报。对企业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在市奖励基础上给予10%配套奖励,其中企业首次获得授权发明专利、PCT专利分别一次性额外资助5000元、1万元。

(四)知识产权认定。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项的企业按奖励金额1:1给予配套奖励。

三、研发机构建设

(五)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首次承担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的奖励3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奖励100万元,省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0万元,省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省、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优秀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省、市级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合格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四、服务平台建设

(六)研发机构开放创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企业等设立具有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特征,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科技孵化、人才集聚等科技活动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按其实际投资总额度30%进行补助或由区创投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建设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纳入市绩效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市绩效考评奖励金额的1:0.5给予配套支持。

(七)技术转移中心设立。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我区主导产业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对有专职人员和固定工作场所的,免租金提供不超过100㎡办公用房及必要办公设施,并在前三年给予每年1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当年度服务区内企业技术交易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成交额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科技孵化载体建设。企业、研发机构、行业组织等利用工业厂房、写字楼等闲置场地新建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及加速器等科技孵化载体给予20万元开办费补贴;入驻企业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的,根据企业实际租赁面积按10元/㎡/月标准给予孵化载体房租补贴(不超过实际租金费用),最高连续补助三年;对新获批国家、省级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省科技产业园奖励100万元;对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一年内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按5万元/家标准奖励孵化载体。

(九)科技服务机构引进。对入驻区科创园且当年为10家以上区内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评估、技术转移、技术培训、知识产权、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免除该年度租金(减免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最长减免3年。

(十)仪器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区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鼓励企业仪器设备加入共享平台并对外开放,对加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按其对外实际研发实验服务收入的10%给予企业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使用或租赁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按企业使用和租赁全年费用的30%(高新技术企业和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全年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30万元。

五、产学研合作

(十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联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按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30%给予补助,每项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按国拨经费1:1给予奖励,对承担省重大成果转化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省拨经费1:0.5给予奖励。

六、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十二)启动资金扶持。对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拥有核心技术和相关自主知识产权,团队投入现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到位投资(不含技术投资)30%给予启动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人才、省“双创计划”、“333工程”第一、二层次省级高层次人才,作为投资人或重要股东在我区投资制造业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支持。以上资助按根据项目注册落户、设备及人员到位情况等分批拨付。

(十三)用房支持。对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技人才创业项目入驻区科创园给予三年免租金200㎡创业场所和100㎡人才公寓。项目产业化需使用标准厂房的给予1年免租金1000㎡优惠。

(十四)初创期科技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奖。对具备以下条件的初创期科技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给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不低于30%);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申报奖励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比例不低于20%。

(十五)创新创业大赛奖励。企业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科技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符合我区产业定位的国家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省科技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市创业大赛一等奖项目落户本区,实收注册资本中现金出资不低于50万元且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30%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资金在项目完成注册后支付50%,正常开展业务产生税收后支付剩余50%。

七、科技金融扶持

(十六)科技贷款。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积极申请“苏科贷”,区设立专门的风险资金补偿池,用于补偿银行提供企业“苏科贷”所发生的不良贷款损失。对企业通过专利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年累计享受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十七)投融资。设立区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科技创投基金,鼓励天使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投资我区科技企业,或由区科技创投基金按不超过30%的比例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区内科技企业。

(十八)科技保险。鼓励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公司相关保险产品,对符合补贴规定的企业给予30%的实际保费支出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由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国家、省、市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注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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