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宜兴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62019年度宜兴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新要求,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形成更多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若干意见》、《江苏省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宜兴市《关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助范围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及个人,且以本市地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的专利,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
(二)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
(三)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四)获国家、省专利奖的单位;
(五)参加省“贯标”绩效评价为合格单位;
(六)购买专利保险的单位。
第三条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末至少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
(二)当年至少申请发明专利2件;
(三)当年末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在上年末的基础上净增加1件(含)以上,具体条件为:
1.上年末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20件的单位,本年末有效发明专利净增加1件(含)以上;
2.上年末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1-30件的单位,本年末有效发明专利净增加2件(含)以上;
3.上年末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1件及以上的单位,本年末有效发明专利净增加3件(含)以上。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专利资助标准:
(一)对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个人)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
(二)对于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且在当年度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在一个指定国授权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三)对当年度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最高1000元的资助,每家单位资助金额最高10万元;
(四)对当年度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度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对当年度参加“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绩效评价工作并被确定为合格的单位给予1万元资助;
(六)对购买核心专利保险的企业,给予最高50%的保费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万元。
第五条各镇、园区、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专利资助政策,但应避免同一专利因省、市等多级资助或关联政策叠加资助超过该专利所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的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
第四章申请审核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利相关材料进行汇总,专利资助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定期发布通知,明确具体申报事项。
(二)单位或个人申报资助需完成以下事项:
1.申报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在市场监督管理网站上注册登记单位或个人信息,其中个人还需提交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的银行账号信息。
2.申报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国外授权证书原件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中个人还需提交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的银行账号信息。
3.申报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的单位需要提交《宜兴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申报表》、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缴费凭证等纸质申请材料。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如有相关信息不能确定时,申请人需配合提交相关证明。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年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专利资助申请,未按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时间要求申报资助的,作放弃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专利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予资助。
1.单位或个人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2.使用与单位主营业务明显不相关的专利授权申请资助;
3.当年授权发明专利异常转出本市;
4.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对出现第十条中任一情形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将追回已资助的经费,并将其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两年内不受理其专利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存有异议的专利资助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宜兴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宜科规字〔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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