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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1

重庆市开州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
重庆市开州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我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的对象为专利权人。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本区户籍或在开州就业的个人。

第三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的对象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资助及奖励的专利应当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企业申请专利应符合主营业务范围;

(二)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的(受理以《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为依据、授权以《专利证书》为依据);

(三)专利已经缴纳了相关费用,且不存在法律纠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单位和个人无研发行为,企业没有实质经营或与生产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二)专利存在法律纠纷;

(三)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四)申请地址不在我区的专利;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专利分为职务专利和非职务专利,职务专利的资助申请人为单位,非职务专利的资助申请人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一)专利资助标准

1.职务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后,一次性资助2000元/件。

2.职务专利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分别一次性资助15000元/件、2500元/件、500元/件。

3.职务专利通过PCT专利申请或依据巴黎公约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英、德、日、法、瑞士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30000元/件,同一专利多国申请的只资助一次。

4.非职务专利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分别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2000元/件、500元/件。

(二)发明专利维持资助标准

从授权之日起至6年内,每年由区政府全额资助。

第七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每半年开展一次,上半年申请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0日,5月份完成审定和资金兑付;下半年申请时间为10月8日至10月31日,11月份完成审定和资金兑付,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经审定获批的单位和个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在区知识产权局领取资金。

第八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将所需材料报区知识产权局;

(二)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将在区科委(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作出给予资助及奖励的决定;对初审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的,将通知提供补正或说明材料,经补正材料仍不合格或不能清楚作出合理说明的,将作出不予资助及奖励的决定。

第九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下发后12个月内申报有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申报专利资助及奖励,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州区专利资助及奖励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发明专利维持资助的提供缴纳年费发票,专利奖励提供相应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区外在我区创业或工作的申请人要提供本人在开州区创业或工作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申请多件内容明显相同专利、疑似通过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骗取经费的不予资助,已资助的全数追回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单位在办理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授权专利资助时,有义务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复印件、电子文档及专利应用证明等,一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三条专利资助及奖励的资金,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区财政局、区知识产权局按照各自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发布日之前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授权资助仍按《开县专利申请及应用资助管理方法》(开县府办发〔2013〕16号)执行。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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