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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两个案例,关于商标撤三!
发布时间:2019-12-09
撤销他人商标
客户王某委托我们纳杰知识产权对于张某注册在第5275034号的第25类“霸刀”商标,于2019年3月15日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连续不适用申请。
经过纳杰知识产权搜集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并反复讨论商标在实际中使用的情况后,将认真撰写的撤三材料提交给了商标局。
最终商标局决定撤销第5275035号“霸刀”商标,原第5275035号 《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此次是纳杰知识产权成功地帮助客户把别人的商标给撤销掉了,并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后来,我们接下的另一个委托,则是要保住客户的商标不被撤销。
维护商标反撤销
一科技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适用为由,于2019年5月16日向商标局提起撤销大连某水产公司注册在第31类上的第13287561号“鲜行者”商标的申请。
于是大连某水产公司委托我们纳杰知识产权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答辩。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我方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该科技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商标局决定,驳回科技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3287561号第31类“鲜行者”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这是别人撤我们客户的商标,在我们进行答辩成功后,对方没能撤销掉的一个成功案例。
从这两个案例来看,能够了解到一个事实:商标注册成功后是有可能被撤销的。
通常商标局会根据以下条例判断商标是否应被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为什么现在的“撤三”案例比较多呢?
众所周知,商标具有独占性、唯一性和排他性,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可以擅自使用。
但在近年来我国商标申请量的上升,导致申请商标的难度系数加大,所以对商标有迫切需求的人便开始盯上那些“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也因而才有了不少商标被撤销的情况。
商标注册人面临“商标撤三”申请时也不用慌,只要在限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之前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即可。
使用证据包括:
1、近三年的商标宣传材料(包括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的宣传资料;和公司制作的宣传单页、手册等;公司促销或其他推广宣传活动资料);
2、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企业招牌、加盟许可合同;
3、近三年销售范围,销售额说明,销售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证明等;
4、近三年的广告宣传费用统计(请加盖公章),最好能提供与广告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及相应费用支付发票复印件;
5、相关媒体对企业的报道、采访等材料;
6、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推介会等公开了使用商标的证明:譬如参展照片、参展证、缴费发票等;
7、带有商标标样的产品质检报告;
8、带有企业商标标识的资质证明及所获荣誉证书:包括各种奖章、奖状、荣誉及称号等。
总之,为避免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商标注册人在日常商标监测中,若发现商标被提出“撤三”,一定要及时提供使用证据或者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提交使用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商标继续有效。
注:及时变更联系地址并与代理机构保持联系,以保证能及时收到商标局通知文件。
此外,商标被撤销还有一个情况就是:没有做商标续展。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如果在在规定时间内尚未办理续展手续的话,那么该商标就要被注销,想要就只能重新注册了。
因此,蜗牛纳建议企业和个人在注册商标后,一定要注意有效期,以便在其到期前及时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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