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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流行季#原创者有必要申请版权保护吗?

发布时间:2019-08-20

喜欢发明,喜欢研究文学、喜欢做些小实验……当自己有成果的时候,却发现找不到知己分享。可是编辑成书的话,又没有人去看,这时候会不会觉得有些沮丧呢?

都说民间出高手,那么有人见过所谓的高手吗?这些高手中既有动手达人,又有脑洞大开的科学达人,他们可以利用我们想到和想不到的方式进行知识上的创新,而其中一些内容或许能够给我们带来一些灵感。

然而能看到的太少了,并且也因为原作者太默默无闻,最终辛苦研究出来的成果最后却变成了别人的。

起了歹念

就算有的人运气好,让其文章获得推送,但有的人却只能把自己研究出来的东西整理成资料后放在角落,默默等待被其他人发现的那一天。

蜗牛纳为这些科学达人们感到可惜,毕竟谁都希望自己原创出来的内容能被很多人阅读并喜欢着;但谁也不希望会有别人肆意“搬”走自己的成果。

那么,要做版权登记对吗?

可是不会做版权登记该怎么办?

蜗牛纳正想科普一下呢,朋友就让我上微博看,说现在微博管这事儿了!

原来是@微博科普 联合 @头条文章 发布的一个科普征文活动。无论是动物植物、天文航天、物理化学、生物医学还是前沿科技、未来幻想,只要带话题#科学流行季#持续发布科学类长文章,就可以把科学知识传递给更多人,并获得重磅推荐。

#科学流行季#话题

其中,活动激励的内容引起了蜗牛纳的注意:优质作者开放版权保护登记功能,原创长文后续可以进行登记。

也就是说,只要作者写的内容质量很好,那么他们就可以用这种便利的方式让研究成果收到版权保护。

增加曝光率还涨粉丝,顺便获得版权保护,这个#科学流行季#的活动对于一些喜欢发布科普内容的博主、网友们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机会。

于是,蜗牛纳在该话题中看到了不少人分享的知识,而这些都是我们在课本上学不到的内容。

部分博主的知识分享

蜗牛纳越看越觉得有趣,然后感叹原来XXX还能在这一方面研究呀。

都是受过九年义务教育的人,为何他们如此优秀呢?

果然这个话题里集中了各个领域的科学达人,只要他们继续原创,并保证出优质的内容,就有开放版权保护登记功能。

当然,没有参加#科学流行季#活动的原创作者,其作品未做登记也会收到版权保护。

是不是有点奇怪?为什么不去做版权登记的原创作品,也能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呢?

看到这里,蜗牛纳也想分享一下关于版权保护的知识。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著作权法》总则第四条,“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其中,“自愿登记”是版权认证机构、包括国家版权局在内,只是对于作品属性、创作时间等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所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

这意思似乎是:版权登记没有意义?

如果没有意义,那么原创作品就满大街都是,谁都可以说XX作品是自己原创的了。

虽然一个作品自诞生之日起就自然拥有了著作权也就是版权,不管登记不登记,一个作品的版权都受到国家著作权法保护。可是登记和不登记的保护结果是不一样的。

当遇到著作权纠纷时,没有登记的作品,在版权登记证明就是一项最有利的证据。

所以呀,做版权登记很有必要,因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版权证明的确不是“依据”,但可以当作“证据”,举证的责任落到了未持有证书的一方。

比如,在著作权受到侵犯时,原创者必须提供自己是著作权人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此时著作权人若很难举证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或权利继受人,尤其是当一件作品设计的时间较长,或是委托他人设计,或是职务作品的时候,更难以收集原始证据,难以确定著作权人,给权利人主张权利造成极大的困难。

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设置的,如果权利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等遇到侵权就分了在举证的时候,只需要出示登记中心颁发的证书,就会得到法院或有关机关的认可。因此,著作权证书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顺便说一下,著作权登记后可以享受到以下好处:

1、明确权利归属,方便版权交易,作为版权交易凭证之一;

2、可用于质押贷款,有助于解决企业经济危机;

3、可以有效打击盗版、山寨产品;

4、有助维权,让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可帮助著作权人在诉讼中减轻举证责任。

那么,能做版权登记的作品有哪些种类呢?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在微博上的#科学流行季#话题中,有不少博主可以为自己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申请版权登记。

做完版权登记后,就可以等着收版权费了?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但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 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 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 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 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版权保护

补充:版权保护是有期限的,可别以为是终身制。这其实得看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是什么。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j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所以只要等著作权保护期终止了后,才开始进入公有领域,也就是公共版权。

但是呢,已经过了版权保护期的作品,仅仅是允许他人复制、使用其经济权利,而对于作品上面的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均属于不可剥夺且永久存在的,对于这些权利的保护是终身且永久的。如果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还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参与#科学流行季#活动的博主、网友,究竟要不要登记版权这个问题,私认为如果你是头回写内容分享知识的人,可以不用登记版权;如果你已经小有名气了,也一直没开放版权保护等级功能的话,蜗牛纳建议最好登记下版权。

当然,这些只是蜗牛纳个人建议,毕竟决定权还是在各位科学达人手上,觉得值就登记,不值就放弃,也不必纠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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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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