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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木年华遭遇虚假宣传,诉票务公司不正当竞争获赔!

发布时间:2020-08-24

如果有公司在你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就使用了你的名字和照片,同时还对外宣传说你即将参与某某活动,你会不会对此感到生气?

这是必然的,在这种事情上,每个人都应当有知情权。如果当事人还未成年,其监护人也应当知情。本人不同意的话基本是不允许擅用其相关资料的,否则属侵犯他人肖像权、知情权的行;若还侵害到他人的人身权,甚至有诈骗行为的,则会构成刑事犯罪。

当然,多数公司不会知法犯法干出这种蠢事,顶多因为擅用照片而侵犯肖像权。不过有些公司的一些宣传行为,可能还会涉嫌不正当竞争。

咱中国内地人文民谣歌唱组合——水木年华就遇到这样的事儿。

水木年华

“水木年华”的歌迷们都知道,这个成立于2001年的演唱组合自主打歌《一生有你》走红,又发布十多张专辑并举办了多场演唱会后,获得了“全球华语音乐榜中榜”最受欢迎组合奖、“音乐风云榜”内地最佳歌曲等知名奖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但在2018年8月,“水木年华”演唱组合的成员卢庚戌发现河南翰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卓公司)在其经营的“大河票务网”发布的《2018蓝色经典•天之蓝群星璀璨演唱会时间、地点、门票》为题的推广文章中,所用海报上显示了缪杰和卢庚戌的照片,且“演出介绍”部分声明演出嘉宾包括了“水木年华”。

当时水木年华在其官方微博中对此发布声明,称未接到主办方邀请,也未参加该活动,希望主办方道歉并消除影响。

水木年华官微声明

随后,水木年华成员卢庚戌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翰卓公司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刊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并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翰卓公司发布涉案文章及海报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扰乱了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翰卓公司在其“大河票务网”中刊登声明,并赔偿卢庚戌经济损失25000元和合理支出5000元。

对此,翰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

1、上诉人卢庚戌和水木年华卢庚戌并非同一自然人,一审原告主体不适格,并且本案应追加演唱会主办方九江华星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

2、卢庚戌提交的公证书不符合公证程序,不具备公证的法律效力。

3、翰卓公司无虚假宣传的故意或过失,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有误,翰卓公司收到卢庚戌的通知后即刻删除了相关信息,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4、请求改判驳回卢庚戌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8月17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就此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就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是否恰当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合议后认为:

1、百度百科网页中显示的水木年华主唱卢庚戌的照片,以及涉案文章中所附卢庚戌宣传海报照片,与本案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身份证照片一致,翰卓公司虽质疑被上诉人的身份,但未有反驳依据,不予采信。

2、关于公证执业地域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违反该管理性规定并不当然影响该公证行为客观记载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翰卓公司作为市场经营者,在未尽合理的注意、审核义务前即自行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文章。翰卓公司违背诚信原则,作出虚假的、引人误解的涉案宣传,从而增大其所售商品的交易机会,存在攀附卢庚戌声誉的主观过错,构成虚假宣传,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3、由于卢庚戌并未就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翰卓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充分举证,在考虑翰卓公司并非活动主办方且未实际销售票务等因素,综合翰卓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恶意情形、卢庚戌的知名度、商业价值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25000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并判决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无不当。

因此,二审法院判定驳回翰卓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反不正当竞争

虚假宣传是违反市场正常竞争的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虚假宣传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那么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如何追究责任?

1、广告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怎么赔偿?

如果该票务公司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规定表明,商家虚假宣传进行赔偿是应尽的责任。

此外,虚假宣传行为其实与欺诈行为无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二)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商家虚假宣传进行赔偿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同时,当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有某商家在进行虚假宣传时,可以直接拨打相关的消费者保护热线比如12315,也可以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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