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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伦起诉餐厅侵权,姓名、肖像被侵权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0-08-27

现在有很多人懂得维护自己的利益,例如版权。在歌手界中,明星们相当重视自己的的音乐版权,而最近备受大家关注的版权事件就是杰伦将厦门的某个餐厅告上法庭,这个消息刚一出就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与讨论。

厦门J大侠中华料理这家餐厅,应该有很多周董的粉丝都听说过,它应该算是一家近期火爆的网红店了。这家店在装修风格和菜品佳肴以及背景音乐等方面都掺杂了很多周杰伦的风格,也因此吸引了很多周杰伦的粉丝慕名而来。但就是这么一家充满周杰伦主题风格的餐厅,却被周杰伦直接以侵犯肖像权及姓名权为由起诉。

周杰伦

上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周杰伦起诉厦门市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与伦比公司)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

周杰伦这边认为,无与伦比公司系厦门市J大侠中华料理餐厅的实际经营者,在未取得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的装潢陈设、营销宣传以及产品包装上公开使用周杰伦的肖像、姓名。

其中使用了周杰伦肖像的包括:餐厅的电子屏幕、墙面电视;餐厅的菜单封面、扉页;餐厅装修设计以及玻璃上,发光波点肖像墙上。此外还在大众点评、口碑、携程网等平台上声称该餐厅系周杰伦开办,并以周杰伦姓名、肖像为噱头,误导消费者;甚至也在餐厅门口使用原告全身人形立牌等。

带有周杰伦歌名的菜单

因此,周杰伦一方要求无与伦比公司停止侵害其肖像、姓名的行为、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随后,J大侠官方微博针对此事发出了声明,声称他们所使用的周杰伦的肖像、姓名都是经过周杰伦同意才使用的。

这到底是什么情况呢?

从J大侠在其官方微博中出示相关的授权书来看,该授权书上明确说明了“J大侠”中国料理获得了北京魔天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天伦公司)的授权,可以在内部装修设计及对外宣传上使用“J大侠”商标及周杰伦的肖像。

2015年,J大侠中华料理首店开业时,周杰伦及一众好友参加开业剪彩。与此同时,周杰伦所属经纪公司开具给“J大侠中华料理”的授权证明,明确了“J大侠中华料理”已获得该公司授权,有权在该餐厅内部装潢设计与对外行销宣传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及姓名。

J大侠声明

从声明内容来看,2017年3月10日,无与伦比公司与北京魔天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J大侠中华料理餐饮加盟协议书》。同年7月2日,J大侠厦门店开业,周杰伦及其拍档方文山均通过视频方式表示祝贺。

然而,到2019年1月14日,周杰伦的代理律师向魔天伦公司和无与伦比公司寄送《律师函》,称“J大侠中华料理”涉及侵犯原告肖像、姓名及作品等权利,要求魔天伦公司和无与伦比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同时J大侠厦门店也收到了该律所发来的通知,并全面配合周杰伦方面整改。2019年12月公司被周杰伦正式起诉,但起诉的材料证据却是餐厅整改之前的视频和图片资料。

同时声明还称:“授权突然被收回,至今也未得到一个合理解释,必要时将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以维护正当权益并保留起诉魔天伦公司的权利,并且J大侠商标为我方所有,希望网友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授权证明书

对此说法,有的网友表示,应该只是授权了原餐厅;也有网友猜测可能是合同到期;还有网友表示文中只是授权摩天轮公司,并没有提到任何的加盟店,所以这可能是一人授权,全家使用。

其实关于艺人侵权案层出不穷,有的艺人维权得到了网友们的支持,有的则备受吐槽。

例如此前舞蹈家杨丽萍曾经起诉某餐厅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同时提出了索赔一百万的要求。起诉的证据和周董的完全不同,只是屏风上的一个剪影和杨丽萍的某个舞蹈很相似。对此网友们纷纷表示这个维权存在不合理。

孔雀舞蹈剪影

如今J大侠餐厅晒出了相关证据,但从证据上来看并不存在侵权。可却遭到了周杰伦的起诉。到底是像网友说的那样已经过期了,还是确实存在此事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我们只能等待法院的判决。

不论是普通人还是知名人士,只要是我国公民都享有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另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不过,别说正在活跃娱乐圈中或已经退隐的艺人被当做素材用于餐厅中,就是早早故去的艺人同样会被某餐厅当成亮点吸引众多追随者前往消费。

之前苏州工业园区一家以奥黛丽 • 赫本为主题开设的餐厅就被赫本之子卢卡 • 多蒂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而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于近日对这起侵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2014年10月30日,餐饮公司在苏州工业园区开设了一家名为 "Angel's 赫本时光 " 的餐厅。餐厅内部大堂和包厢中悬挂有多幅奥黛丽 • 赫本的照片,餐厅菜单封面、宣传单及名片等也大量使用了奥黛丽 • 赫本的姓名及肖像图片。餐饮运行的官网及其公众号上,也推送了大量包含奥黛丽 • 赫本姓名及肖像照片的宣传文章,并搭配有 " 赫本时光 " 餐厅的介绍。

 "Angel's 赫本时光 " 的餐厅内部

2018 年,奥黛丽 • 赫本之子卢卡 • 多蒂知悉此事,认为该餐饮公司利用赫本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来宣传推广餐厅,谋取商业利益,存在侵权行为,于是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奥黛丽 • 赫本的姓名和肖像,在省级报纸及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及各项维权支出。

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不能证明被告以丑化、贬损的方式使用了奥黛丽 • 赫本的姓名和肖像,但餐饮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奥黛丽 • 赫本的姓名和肖像,不仅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对其母亲的情感利益,还直接损害了原告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原告要求餐饮公司停止使用奥黛丽 • 赫本的姓名和肖像并赔礼道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餐饮公司利用奥黛丽 • 赫本的姓名和肖像进行餐厅经营,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综合考量被告餐厅的地段、环境、服务、菜品定位等经营管理综合因素,被告餐饮公司侵权持续时间、范围,以及被告公司在一审过程中主动停止使用奥黛丽•赫本肖像的行为,酌情认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和被告不服均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判决,个别网友认为餐厅并无过错,毕竟被使用照片的是已故人士。要知道在其他地方,甚至有的餐厅拿古人画像做宣传,也没见其后代追究。

更何况,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自然人死亡之后不享有肖像权。

有道理

虽然我国法律并不承认自然人死亡之后仍然享有人身权,但实践中对死者的肖像仍然是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如果只是以已故之人的肖像进行营利的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逻辑来看:只有侮辱性使用死者肖像的才构成侵权,而营利性使用逝者肖像的应该不属于侵权行为。

但别忘了有逝者肖像权行使,其主体可以是逝者的近亲属或国家专门机构。死亡公民的肖像使用权通常由已故公民的近亲属来行使,因为已故公民的肖像对其近亲属有着精神、情感及经济上的特定利益。未经已故公民生前授权或其近亲属同意,擅自使用已故公民肖像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禁止。

当然,未经逝者近亲属同意合法使用逝者肖像的情况,如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逝者肖像的行为仍为合法。主要有:

1、为了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而使用逝者肖像,如对逝者生前先进事迹展览时使用逝者照片。

2、为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死者肖像。

如果法院审判涉及了外国人人身权利的案件,比如前述的赫本案,那么该法院将会先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以认定人身权是否有效。

总之,不仅是国内外艺人,我们普通人也应该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不然吃亏的就是自己了,但在此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或是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这样能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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