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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美教授作品惹争议,鸭兔撞脸米菲兔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1-01-21

2021年元旦,广州美术学院跨媒体艺术学院院长冯峰在广州举办“鸭兔元旦”展览。但有网友发现,其部分作品和家喻户晓的“米菲兔”惊人相似。

1月15日,有网友就此发布了一则“这真的是广美教授做的事情?”的微博,引发各方热议,冲上微博热搜榜。

网友发文质疑“鸭兔”与“米菲兔”相似

有的人将其中两张图片进行重叠对比,发现除了嘴巴之外,这2组卡通形象整体的比例和动作都几乎是“一模一样”:

重叠对比

此外,一些场景化的站位、摆设也相似,比如鸭兔坐在沙发上织毛衣的动作与米菲兔如出一辙,只是调整了色彩;再比如冯峰作品的《一家三口》里,三个盘子的位置、豆子的个数和位置也都和米菲兔相同。

“鸭兔”与“米菲兔”

在#广美教授冯峰抄袭米菲兔#标签冲上微博热搜榜后,米菲中国官方微博于16日午1时表示,近期米菲官博收到了许多网友对于某展览的询问。“对所有喜爱miffy米菲的朋友们说一声谢谢!米菲官博也会在第一时间更新事件发展动态。”

米菲中国官方微博回应

16日晚8时,冯峰在微博首度回应:“艺术创作是一种社会研究,一切我们熟悉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都是艺术创作的词汇,也是研究的对象,研究它的路径,研究它是如何浸入我们的记忆。至于是否侵权?请大家相信法律。”

冯峰在微博回应

在冯峰看来,能够构成记忆的米菲兔也是公共符号之一。至于会不会涉及侵权,他表示如果侵权会有法律来制裁。

据了解,冯峰1991年毕业于广州美术学院,现任广州美术学院教授、跨媒体艺术学院院长。对于此次作品的创作,冯峰在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曾表示,鸭兔在心理学和哲学领域是很早就有的一个典型图例,对此他持续研究了30多年。

虽然两边都有回应,但不少网友仍感到奇怪,为何2015年在阿姆斯特丹的街头看到米菲衍生的各种雕塑中,就有冯峰的“鸭兔”呢?

米菲衍生的雕塑中有“鸭兔”形象

许多吃瓜网友在看到上图后纷纷质疑:原版米菲就已经有鸭嘴形象了,那冯峰的“鸭兔”展作品还能算重构吗?

不过更多网友已经认为这是抄袭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

其中有个网友更关心所谓的“重构”是否知识产权的Neverland(梦幻岛)?还是他把所有公众反应都纳入学术研究范畴,成为作品的一部分?

有网友认为,在名画临摹加个有特征的东西然后署名确实是一类专门的艺术形式,它不是“绘画作品”而是“美术研究”。重构作品为了效果会选让观看者尽量耳熟能详的(如商业宣传品),选小众和个人作品也不符合重构目的。

但有同为广州美术学院教授的创作者在记者采访时表示,“鸭嘴兔耳”作品没有任何解构与重组,是100%的抄袭。

也有相关知识版权方面的专家表示,在细节上加“创新”,仍然是侵权的,而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创作者的创作意图。

类似的案例有:2019年,比利时艺术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点名谴责中国艺术家叶永青,指出叶在过去30年间创作的多幅画作与自己的原创作品高度相仿,有抄袭之嫌。

在叶青疑似抄袭的作品中,甚至同时出现了西尔万几十年创作的惯用符号鸟、巢、笼子、红十字架等。

叶青疑似抄袭的作品

西尔万表示他在中国很有名,具有国家明星的地位。并在国外销售很多。西尔万还称自己的一幅画最多能出售6000欧元,但那些看上去雷同的作品却是100倍以上的价格。

但当时西尔万并不打算走法律程序,因为在他看来,去中国打官司是件很麻烦的事情,他指责叶青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原则。

一石激起千层浪,叶青“抄袭”事件很快引起艺术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但关于艺术的抄袭、复制以及如何去界定等问题,事实上一直都存在各种讨论和争议。因为抄袭、借鉴、挪用,这些词语的语义之间存在一部分的共同点,却有褒贬之分。

另外,2020年东京奥运会于2015年7月公布的会徽,同样也被指出涉嫌抄袭比利时列日剧场标志,因而被停用。

2020东奥会会徽曾涉嫌抄袭比利时列日剧场标志

至于冯峰《鸭兔元旦》作品展最后会否因涉嫌侵权而被起诉,目前谁也不知道,毕竟Miffy米菲中国官方微博并没有进一步表示是否要追究侵权的问题,或诉诸法律程序。

据悉,米菲版权拥有方在近年来曾处理过多起版权官司:2010年荷兰米菲兔起诉日本凯茜兔(Cathy)侵犯其版权,法庭判决凯蒂猫版权所有者日本三丽鸥公司(Sanrio Co)停止在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生产与销售凯茜兔产品,否则将每日处以2.5万欧元罚金。

荷兰米菲兔起诉日本凯茜兔

2012年上海二中院判决三家公司侵权米菲兔的行为成立,应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拥有“米菲兔”的版权和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梅西斯公司最终获赔35万元。

2019年,某电商平台上一些卖家的账号被冻结,原因也是接到米菲兔投诉,认为这些卖家产品侵权。

从米菲兔的维权史来看,他们是相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这只小兔子的商业布局。

如果米菲兔认为“鸭兔”作品涉嫌抄袭,而冯峰想证明他的作品并未侵权,那么不仅要表明自己作品的原创成分(即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还要说明对于著名商标的“研究”应该到哪里为止。要知道判定艺术行为是否侵权,应看法律认定而非学术辩解。

法律上,判断艺术作品侵权通常基于“三步检验法”

1、看原告作品中有多少与别人不同的、独创性的内容。
2、将原告的独创性内容与被告独创性的东西进行比对,来分析哪一块是相同的。
3、分析造成相同的原因,看哪些表达是必需的,哪些不是。

根据上述三点,就可以判断作品是否侵权。当然,被告一方在抗辩中,同样也需要基于这个过程。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抄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务中通常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抄袭本身带有参考的含义,依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可知,单纯对于思想的参考是合法的。因此,美术作品侵权案件中所说的“抄袭”是指不法抄袭,即将他人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过度引用而到达实质性相似的程度,也就是著作权法第47条所称“剽窃”。

蜗牛纳想说,对于真心搞创作的艺术家,建议在创作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甚至最初的手稿也不要随意丢弃;如果条件允许,在创作完成后最好去版权协会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登记。

对于使用他人作品的,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因无法取得授权擅自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当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时,应当积极应对,注意核实主张权利一方是否为著作权人,同时停止侵权行为并积极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方,以避免进入诉讼阶段并扩大侵权成本。

总之,不能因为是在搞艺术创作,便认为这种“微创新”行为不存在版权问题了,如果到现在还有人这样想,那么艺术界应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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