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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坤因图片侵权被判赔偿2000余元,网图不可乱发!

发布时间:2021-01-22

1月21日上午,有媒体发现陈坤侵权摄影师照片一事已经有了结果。

据企查查显示,陈坤被判图片侵权,判决书已经在1月15发布,要求陈坤在社交平台上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80元以及维权支出(律师费、存证费)2510元。

陈坤被判图片侵权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在2019年9月3日,陈坤未经授权在某社交平台上晒出的一张的天空图,并获得了很多点赞,甚至不少人还以为这是他拍摄的作品。然而随后陈坤就被这张图片《月海如梦》的摄影师以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原告和被告发布的图片

我们来看看原告的诉求,以及二被告的答辩:

原告诉求及二被告答辩

看得出二被告是真心觉得他们发布、转载这张图并未侵权,毕竟图片没有标明说是有版权的。

可能陈坤发的时候也没想太多,单纯觉得图好看就发出去了。

这让我想到了林志颖,他也曾因为使用他人图片被诉侵权,但不同的是,林志颖还给图片P上了自己的脸,因此赔偿金比陈坤的要多。

2017年,林志颖因ps了一张图图被告侵权,原因是侵犯了一位摄影师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最后北京海淀法院判决林志颖在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72小时发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000元,合计34.5万元。

林志颖图片侵权事件

不论是林志颖还是陈坤,在他们被判决侵权后,众多网友都纷纷表示这可能是摄影师冲着艺人名气而碰瓷、蹭热度。

当然,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公众人物应当更加注意版权意识。

且不说人家名气有多大,蜗牛纳觉得摄影师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比起所谓的金钱名利来,显然创作者更想肩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人文精神。

都说创作出来的作品好似自己亲生儿女一般,那么作为父母的创作者想保护自己的孩子,有何不对?

现在用网图的人也是越来越多了,由于多家网站发图不注明原作者,因此很多使用图片的人也不知道原创者是谁。那么为何在自己的图片被艺人使用后,原创者也不出来维权?

大家就没想过,可能是原创者不知此事呢?

犹记得央视网发布过2020版权保护大数据,称超过八成的创作者对于自己作品被侵权一事不知情,而走上维权道路的人更是少之又少。

版权保护

图源 PIXABAY

不过只要创作者意识到作品被侵权,而他们又有能力维权的话,通常不会放弃起诉侵权的人或企业。

类似这样的事情真是太多了,别说是陈坤、林志颖这么有名有钱的知名公众人物了,就是电视台,一旦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图片,也照样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而给出赔偿。

2019年就有一电视台因为未经授权在自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里,使用了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图片作为配图而被诉至法院,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电视台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800元。

所以说,甭管是多大的腕儿,即使牛气入国企、央企,在使用摄影作品时,也需要特别注意以下这些问题。

关于风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了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另,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只要是原创的风景摄影作品,哪怕没做版权登记,它也是拥有著作权,而在著作权被侵犯了后,著作权人完全有资格去维权。

关于影作品中的肖像权

在使用他人作品的过程中,可能有人认为只要合法取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就自然地拥有了该作品涵盖的全部法律权利。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这个作品中包含了人物肖像,也许还会涉及到人物肖像权的问题。

因为图片本身是一个摄影作品,摄影者拥有著作权。但如果摄影的对象是自然人,那么这张摄影作品还包含图片里自然人的肖像权。

也就是说,摄影者拥有的著作权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通常由摄影者享有。而作品中人物的肖像权是另一种权利,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这种权利通常由图片中的自然人享有。就算摄影者把图片的著作权转让给电视台,也不代表他有权利把图片中人物的肖像权转让给电视台。

由此可见,影者的著作权与图片中自然人的肖像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分属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所有。

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肖像权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主要有三个法律条文:

(1)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侵犯肖像权至少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

虽然已经有很多人对这两个条件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但基本上法院还是以这两个要素作为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

所以在使用含有肖像权的图片时,需要根据这两个要素来判断这种使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确定是以营利为目的,就一定要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授权。

关于影作品中包含的其他作品

摄影作品中的内容可能还涉及其他作品类型的著作权,而这些著作权意义上的权利与摄影者基于摄影行为享有的著作权上的权利是不同的,并不一定由摄影者享有。

以美术作品为例,如果摄影作品中包含有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内容,那么使用该摄影作品就可能涉及美术作品的权利。也就是说在使用摄影作品的过程中,即使摄影作品的来源合法,但如果该作品是针对绘画、书法或雕塑进行的摄影,那么还可能涉及侵犯这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随着经济发展和互联网兴盛,版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尤其近年来,知识产权火热,侵权、抄袭纠纷时有发生,而网络时代谈版权保护可谓是步步艰难。因此,对于陈坤、林志颖图片侵权的相关判决,其意义在于让全社会学会尊重原创、尊重知识产权,而这也体现了如今国家对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蜗牛纳希望通过艺人图片侵权的案例,能让更多人提高版权意识,尊重原创者的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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